为认真贯彻“工业强市”战略,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努力实现我镇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对于年纳税销售(税后)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予以奖励3万元。
2.对于规模企业年纳税销售同比增长12%以上的企业,每家予以奖励2万元。
3.对于纳税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成长速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及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等方面,综合评选“成长型企业”2家,每家予以奖励1万元。
4.对于新落户于本镇的市外企业,第一年纳税达3万以上的,予以奖励5000元;第一年纳税达25万以上的,予以奖励1万元。
5.落户本镇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多项获奖的,以最高的奖项计奖;企业实缴税金由税务局核实为准。
6.本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