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练某某等人盗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12月3日,练某某、张某某等四人经事先商量,采用毒杀方式窃得土狗25只,价值人民币8446.80元。尔后,练某某、张某某驾驶悬挂D4618T号码牌照的面包车到新昌羽林街道金裕村,在与葛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被毒杀的死狗25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新昌县钟楼农贸市场二楼2015号,由葛某某、石某某等三人经营的狗肉摊位内,查获之前从练某某等人处收购的被毒杀死狗15只,价值人民币6292.50元,经鉴定:从上述死狗体内提取的狗血中检出琥珀胆碱成份。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练某某、张某某等四人经事先商量,采用毒杀方式偷盗土狗并用于销售,先后多次驾驶摩托车、面包车至我市各地趁无人之际,以驽箭、毒针射杀的方式,窃得土狗70余只,并将窃得的土狗销售给新昌县钟楼农贸市场共同经营狗肉摊的被告人葛某某、石某某等三人。葛某某在明知练某某等人以毒杀方式偷狗并销售的情况下,表明愿意收购,期间还多次与之事先联系,事后低价收购。他们在收购毒杀的死狗后,经剥皮、分割,将狗肉向熟食经营人员吕某某、张某某等客户出售。
在此提醒:一般情况下不要购买熟食摊位的狗肉,不要购买剥皮狗肉,因为剥皮狗肉采用毒杀方式窃得的可能性较大。在购买生狗肉时要注意查看狗身体上有无被针打过的痕迹,以驽箭、毒针射杀的方式窃得土狗体内含有琥珀胆碱的有毒成分,人吃了轻者恶心呕吐,重者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