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小餐饮小食品店的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小餐饮小食品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信息公示牌上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三、食品经营者要配备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设施设备,与国卫创建要求相吻合。
四、做好“门前三包”管理,不乱堆乱放、不占道经营、不乱排污水,确保店内外无垃圾、无杂物,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五、每层每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只3公斤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定期开展检查。
六、乡镇街道应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城管执法部门监管落实门前三包,公安机关对小餐饮小食品店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