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有这样的错觉,只要官司打赢了,按程序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款。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运用所有手段都无法执行到位。这样的案子不属于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我们执行人员要千方百计执行到位,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子,我们也真是无能为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王杰告诉记者。
王杰手上也有不少执行不能的案件。骆某,原本是一家金融单位的职工,前几年由于金融投资等原因,欠了200多万元个人债务。2015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骆某的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骆某还债。尽管骆某的债权人赢得了官司,但执行法官通过对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的调查后,发现骆某名下已没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他本人也外出失联,所以对于有关涉及骆某的债务纠纷,最终只能程序终结,等骆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重新启动。
有关骆某的系列案子,是由于骆某无财产可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另外,还有一类案子,尽管有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类案子对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
债务人裘某,他名下有两套房子和一辆车子,但与此同时,他名下也有500多万元的债务。今年7~8月份,裘某的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杰立即投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裘某尽管有两套房子,但两套房子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了。
因此,从本案看,裘某的那些普通债权人尽管握有借条,但由于他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银行应获得优先偿还权,所以那些普通的债权人还是无法拿回自己钱财。”王杰说,“所以这类案子最终也只能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王杰介绍,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但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则只能采取程序终结。
王杰提醒市民,借出钱财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是否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不是自己能够承担的风险,那就要硬着头皮拒绝。另外,当借款人提出用其房产或车子抵押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口头说的抵押都是没有用的,即使拿到当事人的房产证原件或车子,如果这些房产或车子已被第三方抵押,也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