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属于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人员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等十二种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