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每年的11月22日被确定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
当有人不小心掉到江中,他们飞奔而来,将落水者救起;看到歹徒行凶,他们不顾危险,挺身而出……他们是真的勇士,他们的举动,拥有一个响亮的名号——见义勇为。
刚刚过去的11月22日,对浙江人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起,每年的11月22日被确定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现实生活中,可能不少市民并不了解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昨日,记者来到市公安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有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由此可见,警察与罪犯搏斗,父母救助孩子,丈夫救助妻子,主人勇斗入室抢劫的歹徒……这类行为不属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公安机关对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如何嘉奖?
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在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构成伤残可享受什么待遇?
牺牲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市公安局确认因公牺牲。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公死亡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
我省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和家属的抚恤是怎么规定的?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