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困难者以帮助 让救助金有保障
我市首例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纠纷案成功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是否要追偿?怎么追偿?近日,崇仁法庭通过调解,成功处理了我市法院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纠纷案件。
去年2月7日下午,任某驾驶小车途经绍甘线崇仁镇溪滩村附近时,与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马某受伤。
马某伤情较重,所需医疗费用较大,而任某和马某都无力负担全部医疗费用。为救治马某,经市交警大队函告、任某和马某签具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市人民医院提交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经人力社保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给市人民医院46000余元,用于对马某的抢救。
之后的4月11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别向任某、马某发出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要求两人于2016年10月10日前返还垫付的救助款。但到期后,任某与马某一直未返还。于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
12月1日,崇仁法庭立案受理。由于此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权案件,考虑到其特殊性,案件承办人吴法官十分慎重。
在审理过程中,吴法官了解到,伤者马某尚处于恢复期,其与任某的交通事故尚未处理,且尚欠人民医院一大笔医疗费用,如果机械判令两人返还,两人也没有能力履行,使得基金垫付医疗费的初衷失去意义,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与此同时,审理也需依法保障救助基金的合法权益,以便其更好行使职能,救助更多有需求的伤者。
综合权衡后,吴法官提出,在司法确认两人应返还垫付款项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同时马某应及时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经发起保险理赔,待保险赔付后,马某与任某再及时返还垫付款项。对此,两人表示同意。
近日,这个案件顺利结案。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既体现了救助基金以人为本、抢救危重病人的设立目的,也体现了救助金并非无偿使用、条件许可需及时归还的本质,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