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上,新法突破较大:一是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风险分析原则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为突出重点,将有限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资源投放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领域, 《修订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是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三是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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