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简介】
2017年2月份,消费者在嵊州市重记火锅店用餐过程中,发现店家的火锅锅底有异味,颜色也有较大的差别,向火锅店老板周某提出疑问,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遂向嵊州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当即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使用自行回收废弃油脂加工“食用油”的行为。经调解,火锅店老板周某退还投诉人的消费款并作出相应赔偿。同时,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办案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四名涉案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点评】
该案中,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匡正市场秩序。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