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市监检处〔2018〕第276号
当事人:嵊州市满村香食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29D6GK1F;经营场所:嵊州市崇仁镇横下村;经营者:黄汝芬;身份证号码:330623195811062528;住址:嵊州市崇仁镇横下村67号;经营范围:食品生产;联系电话:13346049897。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浙食监[2018]第00J10117号-1生产环节),嵊州市满村香食品厂生产的爱心酥(油炸类糕点、热加工)甜味(以下简称爱心酥)(生产批号:20180713)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当事人生产经营涉嫌不合格产品。2018年10月9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3号用面粉、白糖、玉米淀粉、油、无铝泡打粉、盐、甜蜜素、糖精钠等原料制作了35公斤爱心酥,并分装成规格为220克/袋的小包装共159袋,销往嵊州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等食品批发企业,再由批发企业销往嵊州市雷旺超市等食品经营户零售。
2018年8月2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嵊州市雷旺超市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爱心酥进行了抽样检验,共从嵊州市雷旺超市抽取11袋(其中检样8袋,备样3袋)。经检验,该批次爱心酥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为0.061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811800000882)。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18年10月9日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制作的上述批次爱心酥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上述批次爱心酥的成本为3元/袋,销售价为3.5元/筒,利润为0.5元/袋,共销售159袋。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爱心酥涉案货值为556.5元,违法所得79.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在嵊州市农批市场购进一包50克的糖精钠用于制作果糕类产品。2018年7月13日,当事人在制作上述批次爱心酥的生产过程中加入了一小勺糖精钠(约3g),导致该批次爱心酥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2018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嵊市监罚听告[2018]第1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主要证据如下:一、2018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二:2018年12月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三: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者黄汝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四:2018年7月13日生产的爱心酥糕点配料单、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五:整改报告一份、召回通知书一份;六:当事人各功能间平面图及工艺设备布局图一份、房产证明一份;七: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爱心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货值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经营者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9.5元;
2、罚款51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嵊州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或嵊州农商银行(帐号:89301001262241000960)。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