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嵊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陈某、周某、许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是嵊州市首例开庭审理的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类公益诉讼案件,嵊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出席庭审,履行法律职责。
检察机关指控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从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来历不明的“战狼”“第五元素”等壮阳类性保健品,并以微信为重点媒介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违法销售数量分别达12000余粒、3600余粒、600余粒。经鉴定,涉案的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均是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庭审现场
庭审中,嵊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并赔礼道歉。教育环节,分管副检察长详细阐释了涉案性保健品的危害性和本案的警示意义。
判决结果
合议庭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十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责令三被告在相应范围内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4911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赔礼道歉。
对销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性保健品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增强了旁听群众的安全意识、甄别能力,也给其他的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公益价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嵊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