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藤上仨“毒瓜” 违犯党纪终被查
编者按:今起,本网将通过曝光一些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团结一心打造好“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生态。
【基本案情】2013年底,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何某、村委会主任过某在村监委选举过程中,为使原村监委主任黄某继续当选,经与黄某事先商量,以村监委主任候选人过某某退出竞选为条件,于2014年至2017年分五次共同送给过某某现金20000元,其中何某与过某各出资9500元,黄某出资1000元。后来四人遵守“君子协定”,竞选也是“顺心如意”。
当选村干部后,何某、过某等人为捞回贿选资金,将“魔爪”伸向了集体资金。他们联系到经营挖掘机业务的钱某,虚开了一份退宅还耕挖机款19000元的税务发票,经过某、何某、黄某签字审批后,从村财务套取现金19000元,扣除1000元开票费后,余下的18000元分别落入过某、何某的腰包,弥补了贿选的“损失”。此外,何某和过某两人还利用评议低保户申请资格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低保户所送现金500元。2018年6月,何某、过某因上述错误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黄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点评】对于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党和政府三令五申要严肃纪律,不准搞歪门邪道。偏偏这几个村干部,不仅送钱让候选人退出选举,事后还通过侵占、受贿来弥补贿选的损失,捞回成本,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最终难逃党纪的严惩,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