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我市召开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部署会,对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在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的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参保和补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后举行了业务培训。
本次会议是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高标准完成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下召开的,强调了牢牢把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理念,要求有效简化工作程序,强化优质服务,形成和传递社会正能量。
本次社保接续工作适用对象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在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的退役士兵。接续办法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本次工作集中受理时间截止11月30日,个别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人员可延长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