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过某某在担任某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未入账的公墓费、毛竹园承包款、活动中心租用费等集体资金20470元归其个人使用。2019年2月,过某某为掩盖挪用集体资金事实和逃避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向组织作虚假陈述,干扰妨碍组织调查。2019年11月,过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村集体资金属于“公共财物”,村干部随意处置、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过某某为掩盖挪用集体资金事实,与他人串供,并向组织作虚假陈述,干扰组织调查,更是错上加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鉴,坚守纪律底线,不碰法律红线,做掌握政策的明白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服务百姓的贴心人,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