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推进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机制。现敦促本院已立案执行但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凡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本院执行工作;负有腾空或交付执行标的物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做好腾退、交付准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腾退、交付。
二、被执行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等线上方式告知承办人或本院执行窗口工作人员;并积极主动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债权人理解与配合。
三、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联系方式申请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资金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且可能影响疫情防控的,可以申请解除。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主动履行义务或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视情减免执行费;采取执行措施后主动履行完毕的,对已经产生的不履行违法行为将免予制裁,并予以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修复信用等措施。
五、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假借疫情防控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从重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执行局窗口热线:0575-83113300。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