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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嵊政办〔2020〕83号)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7月20日16:04: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石资源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社会效益,按照“疏堵结合、全程管控、规范提升、做大做强”的原则,全面加强矿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确保我市矿石资源依法有序开采和规范集约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

  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类用途矿产。管理范围主要为:

  1.市域范围内所有矿山、探矿点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等产生的矿石资源。

  2.市域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水利、土地开发以及其他工程开挖产生的矿石资源。

  3.其他方式取得在市内开采、加工、堆放、销售等矿石资源。

  (二)规范涉矿工程管理

  1.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道)是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制定实施工程性余方第三方评估制度,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处置方式,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2.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其他情形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

  3.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再另行设置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出让。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属地乡镇(街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市级财政专户。除成本部分返还属地乡镇(街道)外,将净收益部分的40%也返还属地乡镇(街道)。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交投集团参与竞拍,若交投集团参与竞拍并拍得,市级财政给予交投集团净收益部分的40%补助。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嵊州市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履行矿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公开竞拍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自身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

  (三)加强涉矿行业管理

  1.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市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督促每家矿山都建立生产、销售和用电台账,杜绝借用矿山名义开展的超红线开挖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已经达到设计时限或完成设计方量的矿山要立即督促退场复耕复绿。

  2.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

  3.规范临时加工点和经营销售点。对全市所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展排查整治,建立临时加工点生产和用电台账。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注销杭绍台高速临时用地,逐个清查杭绍台铁路、金甬铁路临时用地。今后,全市有矿石资源临时加工需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交投集团以合理方式统一提供市场化加工服务。排查全市范围内的矿石资源经营销售企业(站点),对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坚决取缔。今后,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

  4.规范矿石资源运输。为杜绝偷挖盗采矿石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明确管理责任,有效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全市矿产品运输统一使用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简称“五联单”),由市矿管办统一印制。一个编号对应五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由矿管办保管,其他四联,分别由资源受让人、资源去向点、运输方和属地乡镇(街道)各执一联。把“五联单”确定为矿石资源在流通领域的“身份证”,并建立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对依法审批临时点的出入口增加摄像点,同时与公安机关道路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加强视频监管,有效解决各类涉矿违法案件查处难等问题。

  (四)加大涉矿违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

  1.开展全市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

  矿石资源的行为。

  2.严厉打击超限超载、“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对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毁、交安设施破损的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罚。

  3.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4.严厉打击跨市域偷卖盗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增设县际矿石资源运输检查点,重点查处外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入和本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出现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摸排阶段(7月1日-8月10日)

  1.宣传发动。全市召开矿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各相关部门召开行业企业动员会,各乡镇(街道)召开所辖各村、涉矿企业动员会,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五联单”,为矿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于7月31日前将宣传资料报送市矿管办。

  2.全面摸排。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在7月31日前对辖区(行业领域)内矿石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堆放、非法销售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并于7月31日前经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摸排情况报送市矿管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日-11月30日)

  1.分类打击处罚。市矿管办牵头相关部门对前期摸排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列出问题清单。各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整治工作,逐项“销号”,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

  2.开展“五联单”执法检查。在市矿管办的统一协调下,以“五联单”为抓手,联合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

  (三)长效管理阶段

  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集中整治成效,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长效管理制度,经市矿管办审核后实施。市矿管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保障

  (一)成立专职机构

  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成立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交投集团、税务局、供电局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矿管办),市矿管办与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合署办公,由执法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矿管办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执法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抽调自然资源局8人,公安局2人(其中交警至少1人)、建设局1人、交通运输局2人、水利局1人、市场监管局2人、综合执法局2人、大数据中心1人等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办公,实行实体化运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起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属地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

  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市矿管办要切实承担总牵头责任,协助做好乡镇(街道)开展涉矿工程矿石资源处置工作,统一部署各项专项行动,落实“五联单”工作制度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矿管办做好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局:负责设卡,进行联合检查,查处涉矿犯罪案件,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并负责涉矿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财政局:负责市矿管办运行工作经费保障,设立全市矿石资源出让金统一账户。

  自然资源局:负责矿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开采矿石资源的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矿石资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

  建设局:加强对商混、沥青搅拌企业的管理,负责建立来料备案登记报备制度。

  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车队的宣传、教育。制定实施线性交通工程矿石资源跨县市调用备案制度,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督促交通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矿石资源余方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设置矿石资源堆场的违法行为。

  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证办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矿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涉矿企业安全影响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

  综合执法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行为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交投集团:科学布局销售加工点,保障全市矿石资源供应。

  税务局: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税务调查。

  供电局:负责对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辖区内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性余方资源的收集、监管、处置负总责,要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设置临时收集堆放点,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处置。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加大对辖区内采矿活动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工作合力

  1.统一思想认识。矿石资源管理关系到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秩序治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该项工作与抓项目、抓建设、抓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全市“一盘棋”。要加强矿石资源管理的正面宣传引导,设立矿石资源违法行为举报专线电话,形成整治打击偷盗、非法加工矿石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工作氛围,提升管理成效。

  2.压实工作责任。市矿管办要切实承担起总牵头的责任,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统一由市矿管办牵头协调,并统筹协调好相关整治工作,逐项完成整治销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每个问题点都整治到位,杜绝出现整治软弱不力的现象;各属地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情况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措施,不出现瞒报漏报和地方保护现象。

  3.严肃工作纪律。矿石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是一项触及各方利益的改革工作,必须有坚强的工作纪律作为保证。各相关单位要在市矿管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步调、统一声音、统一行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纪委监委要对市矿管办和各单位有关工作及时跟踪督查,对跑风漏气、敷衍塞责、破坏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追究问责,涉及违法犯罪“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

  4.加强督促考核。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对推进有力的部门、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年终单位考核加2分,对完成不力的单位进行红黄牌警示督办;对市矿管办抽调人员经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年终考核个人加10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嵊州市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1

  嵊州市涉矿工程项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现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涉及矿石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堵疏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石资源,综合利用矿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工程取料、平台建设、土地开发、水利水电等项目。

  第四条涉矿工程项目矿石资源开采的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最长不超过3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五条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石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石资源,各乡镇(街道)应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项目报批。必须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的原则,拟实施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先向市矿管办提出申请(附建议方案)。收到申请后,由市矿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和方案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编制出让实施方案。

  (二)方案编制。乡镇(街道)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委托评估公司编写工程性开采价格评估报告(如果项目地质条件复杂,还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后再进行价格评估)。工程性开采所在乡镇(街道)编制出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施工准备。涉矿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一般应是政府或国有企业,要完成道路和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等设备安装,健全现场管理、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台账档案等制度,通过市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施工。

  (四)项目招投标。凡工程项目涉及矿石资源余方量处置应实行招投标。

  (五)施工管理。涉矿工程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事先须向市矿管办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做到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出现项目私设机组、变相开矿、越界越层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现象。

  (六)部门监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七)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市矿管办提交验收申请。市矿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市级验收。

  (八)复核实测。工程项目完工后,属地乡镇(街道)需进行开采量复核实测,严厉打击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矿石资源出让收益乡镇(街道)部分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正常施工后一个月内拨付60%,第二次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

  (九)实行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开采矿石资源负总责。凡是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的,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矿石资源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矿石资源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石资源处置费,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石资源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石资源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属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项目招标前,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矿石资源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石资源价款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结合项目可实行捆绑公开处置,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也可进行矿石资源单独招标。

  4.验收。项目监理报告中应对工程涉及的开挖量及填方量进行核实,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监理报告,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对预收矿石资源处置收益进行结算,按中标时的竞拍单价实施多退少补。

  (二)招标时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无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确认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矿石资源及矿石资源数量和种类,如有矿石资源,在项目招标或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矿石资源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中标人或土地受让人中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并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矿石资源处置申请。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石资源处置费,由中标人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石资源运送到属地乡镇(街道)指定的堆放场地,属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第八条市矿管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市矿管办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2

  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明确管理责任,杜绝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进入市场流通,有效打击各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绿水青山,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下简称矿石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以下简称“五联单”)是指经嵊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办公室(简称市矿管办)统一印制并核发的、用于市内矿石资源流通的票据。

  三、市矿管办负责五联单的核放、回收、使用量统计等工作,负责对五联单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涉矿开采业主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五联单、车辆运输单位是否持五联单上路运输、矿产品加工企业是否收购未附五联单原矿资源等。若发现违反五联单使用制度问题,由市矿管办对相应主体进行严查,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属地乡镇(街道)配合市矿管办做好五联单使用的有关工作。

  四、全市所有经合法审批的各涉矿工程、矿山、机制砂加工、水稳沥青和搅拌站等企业在销售矿石资源时需开具“五联单”,交驾驶员随车携带,严禁重复使用。

  五、对各单位票据领取、使用、调换要专人负责,所有票据封面必须加盖单位(企业)公章,内部填写要规范、字迹清晰、去向明确,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六、严禁将票据借他人使用或者从他处借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者仿制“五联单”票据,不得利用票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牟利。

  八、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适用全市所有经合法审批的各涉矿工程、矿山、机制砂加工、水稳沥青和搅拌站等企业。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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