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年轻人成功的标准是什么?有房、有车、有猫”
“别看有些人表面光鲜,其实背地里连只猫都没有”……
大家发现没,“有猫”已经成为人生赢家的标配。毕竟,撸猫一时爽,一直撸猫一直爽。
但平常软萌软萌的猫儿们可能时而情绪会出现反常,烦躁不安,动辄就会“翻脸”不认人,甚至“闯祸”伤人。近日,嵊州法院受理一起“猫抓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照例取报纸,不料被大白猫抓伤!
7月10日晚,家住三江街道某村的何某照例去村小店魏某处取其订阅的《今日嵊州》报纸。不料,走出店门时被店内的大白猫抓伤了右脚。当时,何某以为问题不大,就拿着报纸回家了。
回家后,何某发现伤口破了皮。次日便前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508元。但何某与魏某却对疫苗注射费的负担起了争执,魏某认为猫咪很温顺,一定是何某踩到猫咪尾巴导致其被抓伤,坚持只赔付300元。无奈之下,何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514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被告赔付原告疫苗注射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认为双方系同村村民,且案件标的较小,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审判人员耐心沟通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魏某同意赔付何某疫苗注射费等550元,何某撤回了对魏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饲养人应合法合规文明养宠!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魏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又无法证明何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位养宠人士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宠物,注意合法合规文明养宠,如办理证件、栓狗绳、清洁卫生、注射疫苗等。在照顾好自己爱宠的同时,也对周围的人负责,避免意外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加以明确,让宠物饲养有法可依,更加文明规范。小编特附相关法条,供参考学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