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外投资企业在开发区依法取得工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为土地基准价70%以上的政策规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标准价确定为12万元/亩。
3、外商独资企业的生产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性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为2万元/亩,700万美元以上的为3万元/亩,1000万美元以上的为4万元/亩,2000万美元以上的为6万元/亩,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全球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电子信息产业等产业好、规模特别大的生产性企业,由开发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采取特别补助政策。
4、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价格,根据外方注册资本参照第3条上浮10%执行。
5、市外境内企业的生产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性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1万元/亩,6000万元以上的为2万元/亩,1亿元以上的为3万元/亩,2亿元以上的为5万元/亩,3亿元以上的市外境内项目,由开发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采取特别补助政策。
6、属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开发区土地出让标准价分别给予下浮30%和15%补贴。
7、新入区企业的工业用地投资密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执行,低于省控制指标不予供地。根据产业性质,投资密度超过指标的每超50万元/亩,给予1万元/亩的补贴。优惠用地按外资10万美元、内资100万元最多供地1亩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