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强市 和谐惠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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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2007年03月26日08:50:27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按照企业纳税销售、税收贡献、成长速度,评比“工业企业三十强”和“成长型企业三十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授予“嵊州市杰出企业家”、“嵊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金牌、银牌,给予享受“绿卡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三十强”和“三十优”企业,在其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3.鼓励“三十强”和“三十优”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在用地和融资上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市领导联系,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4.对第一家实现股票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的政策支持;之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
    5.对“三十强”企业设立入围奖和进位奖:2008年起新入围的每家奖励3万元;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2000万元部分,给予1%的贴息补助;2000-5000万元部分,给予1.5%的贴息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的贴息补助。对引进先进或关键设备实际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7.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财务数)超过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达到60%的企业,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8.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绍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或在大、中城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 2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本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1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和省、绍兴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按规定进行备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2.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1500元、5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快推进产学研联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后兑现补助;鼓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嵊州技术转移中心,每设立一家奖励10万元;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四、鼓励推进平台建设

    14.对进入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发展的企业,在其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15.设立200万元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建设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6.设立400万元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7.设立100万元企业建设标准厂房专项补助资金。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出租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建成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1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品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品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省著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1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绍兴市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准设立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实质性牵头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节约集约发展

    21.鼓励实施零土地技改,对通过厂房加层实施技改的项目,给予土建投资额2%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万元;对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超省定标准30%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在年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亩均纳税额,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节能、节电、节水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在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绍兴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3万元。 

七、鼓励实施产业升级

    24.每年安排50万元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根据行业协会年度活动情况、行业投入产销纳税实绩,结合“三比”竞赛,进行考评奖励。
    25.鼓励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拓展,政府实施“一产业一策”扶持。
    26.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群品牌的宣传。争取到国家级基地称号的,对该产业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奖励50万元。

八、鼓励对外开放合作

    27.设立内资招商专项资金和外资招商专项资金各15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招商活动,吸引更多中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28.鼓励世界500强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知名上市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品牌企业及境外企业来嵊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的实施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实行“绿卡制”,特别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扶持。
    29.凡市外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以上直接在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25%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30.对当年增资扩股的外资企业,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1.对现有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引进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待外资足额到位后,按合同外资的2.5‰奖励该民营企业。
    32.对当年引进实到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只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每引进一只另行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50万元人民币,其中50%可以奖励给有功人员。
    33.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不足3万元按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补助摊位费1万元。对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不超过两只标准摊位。
    3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按保费给予30%的补贴。
    35.凡获得各类国际安全和环保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结果奖励人民币1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注册一只商标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补贴。
    36.在境外设市场、开办企业、设立办事处,且运作有实绩的,给予投资兴办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37.对企业(含关联企业)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25%(5000万美元以上为增长20%)以上部分,每1美元奖励给企业人民币2分,其中属加工贸易的,每1美元另行奖励人民币3分。

九、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38.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三十强”和“三十优”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39.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发放1000-2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
    40.企业与高等院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对用人单位实行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培养1名博士生,资助2万元;每培养1名硕士生,资助1万元;每培养1名紧缺专业本科生或高级技工,资助2000元。

    对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和六个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的企业,或亩均实缴税金3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以最高额计奖;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三项奖励。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不再执行。由市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卫生局、统计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成立工业经济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对乡镇(街道)、部门、协会、企业、村进行竞赛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编辑: 史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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