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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生育审批程序
来源: 三江  作者:   2007年06月14日

1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3、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对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5、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于鉴定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鉴定的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8、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9、同意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公布一个月后,群众无意见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编辑: 史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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