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街道办事处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二、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公示七天后,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殖健康服务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第一孩经绍兴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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