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镇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
管 理 规 定
为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绍兴市、嵊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镇城镇规划区(包括规划镇区范围及外围的珠溪、福全、三阳、尤家村、南山湖、西园、上南庄、石砩、雅张等9个行政村)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应按地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筑防空地下室;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四、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嵊州市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