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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8年08月29日10:57:47  

嵊州市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现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根据我市受案数量、人口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再增加人民陪审员10名。

  二、选任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嵊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市户籍或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市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嵊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即日起至九月八日止。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编辑: 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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