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税费等征缴再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嵊州市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收费项目:
1.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所得率由原8%降为5%;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由原2%降为1%。
2.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免收业务培训费、部分代开发票工本费以及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各种纳税报表、申请表等表证单书。
4.规范社会保险工资扣除范围: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人均超过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工资;未参保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工资;“双缴”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工伤保险);已在外地参保的外籍人员工资(不包括工伤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工资(不包括工伤保险);在校实习生的工资等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计算单位缴费基数。
5.暂缓执行《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6.白蚁防治费按标准减半收费。
7.高层建筑人防费按标准减半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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