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残联字〔2003〕第23号)规定,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09年7月份,征收标准为:(单位2008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企业单位为8000元/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0000元/人。
一、请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2009年5月25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时请随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本单位2008年度参保的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08年度《劳动工资表》。
二、请各认证单位于2009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前来领取认证批复。
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不足的单位请在2009年7月10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认证地址:北直街390号(一楼就业服务所内)
联系电话:83183236
特此通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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