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维护中
   嵊州新闻网 >> 政务频道 >> 政务公告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的通告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03月06日14:37:12 

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残联字〔2003〕第23号)规定,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09年7月份,征收标准为:(单位2008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企业单位为8000元/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0000元/人。

  一、请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2009年5月25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时请随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本单位2008年度参保的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08年度《劳动工资表》。

  二、请各认证单位于2009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前来领取认证批复。

  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不足的单位请在2009年7月10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认证地址:北直街390号(一楼就业服务所内)

  联系电话:83183236

  特此通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



编辑:李航程
  相关文章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