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根据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浙交〔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嵊州市交通局、嵊州市公安局统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次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是查处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经营的异地出租车以及非法营运的燃油电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车等。
二、对在打击整治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期间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从严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希望有上述行为的车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96520。
嵊州市交通局
嵊州市公安局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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