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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2009年04月14日 

 

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中发(2004)1)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规范全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全力打造国内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对我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主要建在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是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实体或机构。

  第二条 组建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旨在强化农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农业企业为主体,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农业企业和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整体提升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实现产业化。

()培养、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提供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和特色农业科技园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

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3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能满足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条件。

()企业的主业明确,且属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第五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

()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申报书》(一式七份),经设区市和扩权县()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必要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国内外本行业及领域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

3.目标和任务(发展方向、主要目标)

4.企业科研基础条件:

经济状况(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发能力现状(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人员结构、研发装备,企业已取得的主要研发成果、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

5.总体设计(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方式、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等)

6.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

7.计划进度(实施时段、建设内容、进度指标)

8.必要的资信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上年度财务损益表;

产学研合作协议;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查、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论证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方式。

()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立项,与企业签订《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管部门或地方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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