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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越乡”龙井专卖店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05月25日19:37:17 
  为规范“越乡”龙井茶叶专卖店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打响“越乡”龙井品牌,扩大市场覆盖率,切实推进我市茶叶品牌建设,促进嵊州茶叶产业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越乡”龙井专卖店的定义

  “越乡”龙井专卖店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经市林业局确认、专门经营按照《越乡茶》省级地方标准生产的“越乡”龙井的经销单位。

  二、“越乡”龙井专卖店条件

  申请成为“越乡”龙井专卖店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房房产证或租房协议,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文明经商,积极树立专卖店良好形象。

  2.遵守“越乡”茶叶商标管理有关规定和《越乡茶》质量标准,不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自觉维护“越乡”龙井品牌声誉,接受国家和有关部门及市林业局检查监督。

  3.营业场地。直辖市、省会城市不小于15平方米,其他城市不小于30平方米,店面装潢按照“越乡”龙井专卖店统一标识建设。

  4.“越乡”龙井专卖店销售的绿茶类产品,仅限于“越乡”龙井,所卖的商品必须符合GB7718和龙井茶专用标识制度要求。确因经营需要销售其他类别茶叶的,要分柜陈列,并不得超过该店面积的1/3和产品的1/3。专卖店醒目处必须陈列“越乡”龙井。

  5.年销售“越乡”龙井茶叶2500公斤以上(提供供货发票或相关证明)

  6.获“越乡”茶叶商标授权使用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权。

  三、申报程序

  1.凡符合《嵊州市“越乡”龙井专卖店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条件的茶叶经销单位,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越乡”龙井专卖店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房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6)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7)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2.申报截止日期为上一年12月31日,2009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延迟到6月31日。

  3.市林业局根据业主的申报条件和专卖店布局需要等实际情况,2月底前完成审批。

  4.获得批准的业主在收到批文的1个月内,根据“越乡”龙井专卖店的有关要求,完成店面装潢布置和建设。

  5.各业主在完成有关建设后,向市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店面装潢、内部产品陈列图片等资料。

  四、奖励补助办法

  1.每年由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的专卖店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并授予“越乡”龙井专卖店牌匾和证书。

  2.本市茶叶企业到省会以上城市开设茶叶配货中心,每新设一家(以当地营业执照为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3.对已授予“越乡”龙井专卖店的商店,市林业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若检查中不合格,又不认真进行整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和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取消“越乡”龙井专卖店经营资格,并收回有关牌匾和证书。对考核合格的“越乡”龙井专卖店予以适当的奖励。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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