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村集体经济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
(1)原有房屋面积明显低于面积的限额标准,人口多,住房确有困难的。
(2)因旧村规划改造,自然村迁并获国家征收土地到的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必须迁建的。
(4)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一方系农民并居住农村,住房困难需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因没有享受公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6)现有宅基地面积无法达到面积限额,但愿意拆除全部老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