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近千年,是我国古代别具风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术研究场所,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文化教育组织形式。书院之名始于唐,唐宋期间以私人创办、私人讲学为主,元明时官方加强了控制,到了清代完全官学化,书院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是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的一份珍贵遗产,值得认真加以总结。嵊州古代设立的书院较多,它对教育、学术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二戴书院
在嵊县。旧为晋代戴逵(字安道)、戴颙(字仲若)父子读书处,宋时建为戴溪亭。元至元十七年(1280),县尹汪庭改为雪溪精舍。元贞二年(1296),浙东佥事完颜真、县尹余洪改名二戴书院,祀二戴,集诸生肄业其间。至正五年(1345),县尹冷瓒重修。二十年毁于兵火。后几度兴废。清同治年间,知县严思忠倡议移建别处,至光绪初年,知县陈国香始捐资落成。光绪二十六年(1900),蔡元培曾兼任院长。二十九年,邑人郑锡生、王丙枢等改为县立高等小学堂。
蔡元培:剡山二戴两书院学约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正月二十七日
一、书院为诸生肄业而设,膏火奖赏,皆以资学费也,不可存争利之见。
二、举业者,所以觇其学,非以为学也。平日当究心有用之学。应试时,借题而发挥之,各道其所得,达意而止,决不可有描头画角之习。
三、既知第一条之义,则不可不知学问宗旨,曰求有益于己而已。虽然,凡事之无益于世者,必不能有益于己;有害于世者,必将有害于己。故学当以益己、益世为宗旨。
四、既知第二条之义,不可不明工食之理。古称四民:士、农、工、商。士者,包官与师而言,实言之,则皆工耳。农者,耕牧之工也。工者,制造之工也。商者,贸易之工也。师者,教育之工。明耕牧、制造、贸易之理,以教农工商;明教育之理,以储师材,而又申之以互相交易之道者也。官者,有教育之工,类于师者也(如国子监及各府州县教职之属);有会有建置之工,类于工者计之工,类于农商者也(如户部之属);有有听断之工,与师相剂者也也(刑部之属);(如工部之属);监督之工,所以稽诸工之称职与否而进退之者也(若吏部及督抚道府州县官),而总监督之者,为天子。其所取之俸禄,若薪水,若工资,皆食也,皆所以贸易其工者也。因其所为之难易,所及之广狭,所关之轻重,以为所酬丰俭之差。盖天下未有无工而徒食者,此古今之公理也。世衰道微,知诈愚,强陵弱。彼农工商者,既因工而得食矣,受愚于士而不知受愚于士而不知其所以养士之故,而漫焉供应之。为士者利其不责吾工焉,而可以徒食,又利其不知丰俭之所由差也,而可以袭取丰焉,于是致力于袭取之术以为工,而教者亦遂以教此术为教育之工,揣摩焉,钻营焉,无所不至矣。而求为士者益繁。彼农工商者,以不蒙士之教育而因循简陋,所得殆不能自给矣,而上又劫其强半。积久则农工商固无以自养,而士无可劫,则皆贫,贫则争,争则益贫。积贫而所以卫生者,不得不简,则弱积,争而互相维持之势□,则愈益弱。呜呼!此我中国所以以四万万之众,而亟见侮于外国,以酿成亡国亡种之祸者也。诸生有志为士,当思自有生以来,一切养生之具,何事不仰给于农工商,而我所以与之通易者,何功何事?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怵然脱应试求官之积习,而急致力于有用之学矣。
五、学者既知第三、第四条之义矣,而或不能自拔者,曰徇俗。其以考其进退也。
六、徇俗之易也,惑于俗论之近理而乱真,则又有术以救之,曰实事求是。闻一言也,见一事也,必溯其所由也,必推其所极也。既得之矣,又溯其所由之所由也,推其所极者之所极也,必灼然见其理之无误,确然见其事之必行,而后从事焉,则无所惑矣。嗟乎,彼星卜风水,一切捕风捉影之谈;劫夺撞骗,一切忍心害理之事;胁肩谄笑,一切附势避祸之术,其所以陷溺人心者,夫孰非乘虚而入者与?
七、志既专矣,乃可以详第三义之目,人曰自治者,如身理、如心理学是也,此有益于己即可推之以益世者也。曰人与人相关,父子也,兄弟夫妇也,师友也,君臣也,官民也,若教育学,若政治学,若社会学,若伦理学,若文辞学(此为达意记事之作),若美术学(此为抒写性灵之作,如诗词绘事)是也。国与国相关者,若公法学也,此与世互相为益者也。其道义颇见于西人史本守氏之肄业要览,其书目略具于会稽马湄莼氏用
八、学目既定,乃次学课写读书记是也。日记读其书几叶,有新知,有疑义,皆记之。积一月,则随课卷而缴焉(用两册,缴甲册,则写乙册;墩乙册,则写甲册),使书院得以所见评议其得失,而且与课卷相证,鉴外力之激搏,闵学术之衰飒,欲书院以为学堂,懿哉!诸君子之远识也。虽然,书院与学堂,名异而实同者也。学堂而徒名与,则犹昔之书院也;书院而能责实与,是亦今之学堂也。且既欲推广矣,必先有所整顿焉以为之基础。用贡其愚著于左方,冀诸君子之不我弃而有以是正之焉。
九、学课既立,诸生不负肄业之名,而院长亦有所借以尽心矣。虽然,间有牵于他事而未遑及者,则亦不相强也。
十、无论缴日记与否,第一课期,皆当粘名条一纸,详书字、年、住址及在家读书或出门教读等事,藉以申师友关系之义。诸生既知第一条之义,谅不致有假名增卷吸取小利之见。而监院诸君子既以教育责院长矣,谅不至疑其有私而复行科举糊名之例也。
元培生六年而入塾,以次读《百家姓》、《千字文》、四子书、五经,循文雒诵,未了其义也。十二岁而学为制艺,汩没者六七年,乃迁于词章,深服膺章实斋氏言公之义。又一年而读王伯申氏、段懋堂氏诸书,乃治故训之学。于时脱制义之范围矣。应试之作,皆称意而书,虽于朱子之说,不无异同也。可三四年,而读庄万耕氏、刘中受氏、宋于庭氏诸家之书,乃致力于《公羊》、《春秋》,而佐之以太史公书,油油然寝愤于其间。又四五年,而得阅严幼陵氏之说及所译西儒《天演论》,始知炼心之要,进化之义,乃证之于旧译物理学、心灵学诸书,而反之于《春秋》、孟子及黄梨州氏、龚定盦诸家之言,而怡然理顺,涣然冰释,豁然拨云雾而睹青天。近之推之于日本哲学家言,揆之于时局之纠纷,人情之变幻,而推寻其故,益以深信笃好,寻味而无穷,未尝不痛恨于前二十年之迷惑而闻道之晚。年过三十,而所得尚止于此也。睹同辈之意,又辱监院诸君子之盛情,又亦欲以所自信者与诸君子切劘而讨论之也,遂不敢以弇陋辞抑。又闻诸君子弊也,救之以自立。自立性者,万物所公有也。金之坚也,火之炎上也,水之下也。人所不能强也,而况于人。人之所以自立者二:曰职分所当为者是也,曰权分所当得者是也。能为而不敢为,失职,即失权也;可得而不能得,失权,亦失职也。二者互相持以完其自立者也。彼徇俗者,辄托于君父之命、朋友之劝焉,不知诤臣诤子,先师所急,治命乱命,于传有之,切直责善,则尤朋友之分也,岂足以夺吾志乎!自立性失,甚者,子弟席祖父之荫而废其正业,妇女图悦己之容而梏其天形,而彼昏昏不知,且一以为全权,一以为识职也,悲夫!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山阴蔡元培识
剡山书院
在嵊县。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监生支本、贡生支金捐建于县学棂星门右。共50余楹,规模较大。复捐岁脩田20余亩。道光六年(1826),又添建院舍13楹。咸丰十一年(1861),因火而圮。同治二年(1863),俊辉、俊生重修,费资千金。光绪二十六年(1900),正月蔡元培任院长,拟《剡山二戴二书院学约》,后又颁《告嵊县剡山书院诸生书》,从教育目的、教育内容、课程设置、讲课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为书院改学堂打下了基础。三十一年,改为私立剡山高等小学堂。
蔡元培:告嵊县剡山书院诸生书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月二十六日
鄙人承乏书院,已逾半年,来此解装,将及一月,得与贵县贵士大夫上下其议论,纯挚之情,奋迅之气,非他县所及也。鄙人蒿目时艰,推寻原始,非有开智之事,必酿亡种之忧。一手一足,命在何时,随地随时,嘤求同志。大水无津之惧,望门投止之况,岂好事哉,诚有所不得已也,属者登楼,发箧见藏书之褒然。率臆妄谈,辱满堂之属耳。嗟乎,几何起点,其在斯乎!敢述管见,以质高明。在官在府,尚非出位之思;可言与言,庶免失人之诮。
一、评阅课卷,便尽院长之职,此书院积习,鄙人所深耻,故于学约之中,特定日记之法,冀以收之桑榆,起诸萍未。而悬悬半载,缴者两人而已。入夏以来,屡闻诸生以鄙人久不到院,啧有烦言。鄙人方以笔达之艰,企于问难之切。簿稽多事,深用歉讼。乃束装莅此,为日久矣,自诸老先生及素交以外,肄业诸生,鲜启问者。然则诸生所责备于鄙人者,如弊衙门之无所事事,而又不准其请假而已。鄙人深以为怪,亦复重以为忧。惟闻前年院长曾有辟馆授徒之例,鄙人不敏,愿步后尘。惟八股文、八韵诗,鄙人自二十岁以后,即已摒弃,虽侥幸得第,并不系此。同年生沈、关诸君所谂知也。如有英俊后生,破除俗见,志为实学,以备致用,则鄙人不量识途之微明,愿助及群之孟津(孟津:津名,在今河南孟县。相传周武王伐纣与八百诸侯会盟于此。比喻称雄、成功之助。),否则鄙人为无功之劳,不殊素食(素食:无劳而食,吃白食。)。在贵县为无益之费,徒尔虚靡。鄙人将授安道破琴(安道破琴:安道,晋人戴逵之字。破琴,毁坏其琴。安道善琴,但不愿为武陵王司马晞而鼓,乃破琴拒辞。事见《晋书•戴逵传》。此与下文君苗焚砚之举,皆言辞职不干。)之例,为君苗焚砚(君苗焚砚:君苗,晋代人。焚砚,又作焚研,指毁坏文具,不再著述。事见《晋书•陆机传》,其称“君苗见兄文,辄欲烧其笔砚”。)之举矣。
一、学生分受业、听讲两类:终日在院者为受业生,一切学业程度起居时节,皆由鄙人检束,听讲生则或以自理家务,或以为人教读,不能终日在院,惟于讲学时趋听而已。每日为普通讲期,午前一点半钟,午后一点半钟。逢房、虚、昴、星四日为特别讲期,凡不在受业听讲之籍者,皆与闻。
一、受业籍不在十人以上,则此事不开办。因所益无多,而于鄙人欲为之事,反受掣曳也。
一、听课生不限人数。一、鄙人或有他事,须放假二三十日者,当由鄙人自请摄讲之人。
一、院中藏书,经史大部已具,所必须增加者,惟新学书而已。约计购书之价,不过数百金,拟劝捐。
一、捐数自五银元起,多多益善。一、收款购书,皆请董事诸君经理,鄙人概不与闻。惟所购书目,则与商酌。
一、购书既备,宜准阖县士子得就院检抄,惟不得携出。
一、宜请一住院董事任料检藏书之责。凡检书而误毁损者,责以赔偿。
一、六月、十二月,宜曝书,由诸董事集阖邑绅耆按目检点,如有缺少,责在院董事赔补。
一、在院董事,宜酌定脩金。语曰先其事而后其食,非曰为其事而让其食也。既工食相称,则可责备以屏他事而专一责矣。
一、在院董事之脩金,宜于每年于院长束脩及诸生膏火中提十分之一以充之,所损小而所益大,稍明理者,无不乐也。如有无理之言,创议者愿任其怨。
一、所提之款如尚不敷在院董事赡家之费,宜请其收蒙学子弟,依本县《冯氏训蒙说》之法教之。其有应变动处,由院长商同改定。此亦开风气之捷法,一举而两得者也。
一、逢昂(房)、虚、昴、星日,院长午前讲学,午后在院董事当集邻近不识字人及儿童、妇女,为讲朱子《小学》及《圣谕广训》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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