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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县革命委员会的始末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张家康 2011年05月04日15:32:00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省、市、自治区及其以下各级政权和各基层单位领导机构的基本组织形式,曾在新中国的政治体制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作为“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地方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是1967年全面夺权的产物。

  1967年向“走资派”夺权的革命大风暴首先从上海刮起的。上海夺权以后,张春桥把新建立的机构叫作“上海人民公社”。这个提议当即获得赞同。2月5日,上海人民公社正式宣告成立。2月12日,毛泽东针对新建立的政权名称不统一的状况,专门召见了张春桥、姚文元等人。毛泽东说:原想建立北京人民公社,后考虑到国家体制改变的问题很复杂(国家体制的改变又牵涉到外国是否承认问题),因此,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一些。2月23日,根据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指示,上海成立的“上海人民公社”改称为“上海市革命委员会”。至此,革命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地方权力机构开始在各省市普遍推行。

  1968年6月14日,经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了“三结合”的嵊县革命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党政、财、文大权归县革命委员“一元化”领导。原县委、县人委及所属部、委、办、局的印章一律停止使用,与省、市、革命委员会上下对口。设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全县各公社、镇陆续成立党政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取代原公社、镇的党政机关。在此同时,县属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也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

  在党的九大召开前夕,1968年11月,嵊县开始整党建党,逐步恢复党的的组织生活。全县有近1万名党员参加整党,1190个党部进行了重建,54个公社重建了党委。并于1969年1月,在县革命委员会内部成立“党的核心小组”,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党的核心小组”代行县委职权。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同年12月21至24日,中共嵊县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嵊县委员会。新产生的中共嵊县县委与县革命委员会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县委书记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兼任。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就把革命委员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9月11至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革命委员会走完其13年的历程,终于在相继召开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会议上被正式废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随至恢复。而嵊县也于1981年3月23至27日,召开嵊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建立县人民政府。至此,嵊县革命委员会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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