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在我省城市道路(包括城镇道路、各类开发区道路)从事建设工程材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的中型和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或者车长大于等于6m)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下称工程车)及其驾驶人,以及拥有、经营或管理上述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运输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车必须按规定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和持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醒装置,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装置。需驶入禁行区域的,应当取得道路通行证。对当年在本辖区初次申领道路通行证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车辆应当免费上线检测。
二、工程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外省籍驾驶人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工程车驾驶人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当地道路通行状况的介绍。
三、工程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6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责令整改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工程车超载二次以上被查处的,对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主管人员依法处五千元罚款;外省籍驾驶人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对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处五千元罚款。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工程车及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无法当场消除的,依法扣留车辆;发现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工程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无证驾驶工程车的,拘留十五日;使用伪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拘留十五日;使用伪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拘留十日;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或者驾驶报废和拼装车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除以上规定外,运输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与工程车驾驶人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建设工地告示栏内逐项标明承担本工程项目运输的单位名称、运输安全主管人员、工程车牌号及驾驶人姓名、安全责任等内容。运输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例检、门检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公安厅
20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