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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县)工资制度的沿革(上篇)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刘瑞裕 2012年04月01日10:59:10 

   工资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关工资原则、办法、规定、标准、工资关系以及各种工资形式的统称。

  工资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习俗密切相依;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真实反映。 “工资”称谓是逐步演变过来的。1644年前(即清朝前),官吏“工资”称“俸禄”(有的朝代称“俸”,有的朝代称“禄”,大部分朝代联用),1644年至1911年(清朝顺治至宣统)改称“俸薪”按年计发。1912年(民国元年)起称“官俸月薪”;民国前和民国时期军警人员的“工资”称“饷”或“饷银”,其他雇佣人员,除衣食住行由雇主负责外,只发购买日用品费和洗理费等,称“月规”。清末民初,随着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雇员、雇工增多,只发“月规”已无法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必须发一定“工资”作为“劳动补助”,严格地说“工资制度”真正形成应在此时。当时工商雇员“工资”称“佣金”,后逐改称“薪水”或“薪金”;手工业者“工资”称“工钿”或“手脚钿”。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步统一使用“工资”两字。

  清朝与民国时期的工资制度

  清朝与民国时期的工资状况混乱和不合理,帝皇与官吏是从属关系,业主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极不平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工资政策制度,偏袒业主,雇工(员)权益被剥夺。当时的工资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俸薪制(俸禄制、薪金制)

  1644年至1911年(清朝顺治至宣统年间),朝廷及其衙门官吏实行俸薪制度,按官职大小给予一定的俸薪,上下俸薪很悬殊,衙门提供的食宿天壤之别,县城大小,经济好坏,官吏们年俸薪亦有差距。嵊县属中等县,清顺治九年,知县俸27.49两(指白银,以下同),薪36两,合计63.49两,遇闰月加3.74两;县丞俸24.32两,薪24两,遇闰月加3.3两;典史、儒学、教谕、训导俸19.52两,薪12两,合计31.52两,遇闰月加2.62两。差役(包括马快、齐夫史书、膳夫、禀生、看监禁卒、门子、皂隶、民壮、灯夫、学书等)没有俸只有薪,差役中最高是马快18两,逢闰月加1.5两,最低是皂隶、门子、民壮、灯夫、学书7.2两,逢闰月加0.6两。1894年(光绪二十年)甲午战争后因大量赔款,故朝廷减发俸薪。知县只发45两(每石粮折银8钱),皂隶等6两,官吏、差役薪银虽减,但贪污受贿盛行。

  1912年(民国元年),政府官员、雇员实行等级工资制,将年俸薪改为月薪,称“官俸月薪”,将银两计发改为银元计发。政府官员,雇员按官职大小等级,地区等级计发月薪。此类方法也称“薪金制”。1912年,知事(县长)月薪200元(银元、下同),司法、警察25元,公役禁卒6元。而后,法币(纸币)逐步替代银元,1935年(民国24年)正式全部改用法币发薪。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将文职官员分为36个等级,县长在14级至5级之间,县长月薪300至520元,科长、区长、警佐130至200元。巡员、事务员55至110元。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文职官员月薪下调,县长月支160元;县政府秘书、科长、主任会计,警佐、军法承审员、助理秘书月支70至100元;科员、督学、技士、会计员,指导员月支50至70元;技佐、助理会计员、军法书记员、事务员月支35至50元,书记月支25至35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小学428所,中学3所,简易师范1所,初级农校1所。

  1937年(民国26年)起,县立中学、县立高等小学校(二戴书院),私立剡山小学、鹿山镇中心国民学校(鹿山小学)等,开始施行政府下达根据学校规模,教师学历高低框定的待遇标准。

  中学校长76至110元,教导主任68至76元,教员30元至68元;小学校长32至90元,教员30元至49.5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邮局1所,邮政代办所29所,信柜19处。邮政人员实行计时等级工资,按县分等,依职论级,薪金数额应时变更。嵊县属二等级,1946年(民国35年),邮务佐一级108元、二级98元、三级88元,试佐30元。

  民国时期,全县有农工银行(民国13年开业,县内第一家),嵊新地方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嵊县办事处、浙江银行嵊县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嵊县办事处和嵊县银行等6家银行,3家其他金融机构。薪金按行员等级计发,相差悬殊,但收入比一般行业职员高,其薪金相互保密,非领导职级的行员薪金90至120元。

  二、雇佣工资制

  清朝前和清朝时期县内的手工业基本上是家庭作坊。

  清末民初,县内出现缫丝、发电等近代工业,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钱清锐在山口村创办了第一家用锅炉和机器缫丝的缫丝厂;1919年(民国8年)私人合股经营的开明电厂在县城万和弄开业(嵊县第一家电厂),这两家企业是嵊县近代工业开端的主要标志。1921年至1925年(民国10年至14年),印刷、缝纫、针织、碾米、磨粉、轧花等业相继使用机器生产,近代商业也应运而生,三新电厂、四而电厂、楼昌运机器修理厂、锦源丝厂、开元丝厂、金诚绸厂、精益绸厂、利华布厂、张震昌袜厂、丁同盛缝衣铺、丰大百货、新泰华百货、万和酱园、象吉南货相继开工、开业,工商雇工(员)及手工业者骤增。抗日战争初期,大中城市的部分工厂的资金和技术人员疏散来嵊,嵊县工厂企业增多,雇工也相应增加,据不安全统计,全县有雇工(员)8千人,手工业者近万人。工资复杂,标准不一。1942年7月(民国31年7月),日军侵占县城后,多数企业倒闭,1945年8月16日(民国34年8月16日)驻嵊日军投降后,有所恢复。雇工(员)人数近6千人。

  清朝末期和民国时期,工商雇工(员)和手工业者均施行雇佣工资制,工资发放形式:工商业采用年工资、月工资;手工业采用计日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清末民初,县内工人工资多数以为英商销售煤油起家,先后投资绸布、百杂等8个行业,独资经营11家,人称“汪半城”的汪庭瑜、汪正金父子俩框定的工资价位为基准。汪正金(商会会长)把持县商会及下属各行业同业公会、表面上由同业公会认定,县国民政府或县长公布的各业工资标准,实际上由其操纵。

  工商雇工(员),初雇时3至5元(银元下同)此后根据雇工(员)表现与营业情况,每年加薪1至3元,但最高月工资不得超过37元。采用年薪制的,年薪300至450元。也有按米钿折算的,月薪5至9斗米钿,年薪9至10石米钿,大掌柜、二店王、技工、班头由雇主另加红包,工商雇工(员)均由雇主包饭,逢年过节,由雇主加发过节费,4至10元,春节(过年)加发升工钱,(即:双薪,约半个月),年终分一定红利(企业获利多寡而定)。

  工人在学徒期间(一般3年)除膳食由雇主(师傅)供应外,一般给购买日用品和洗理的“月规”钱1元,逢年过节另给过节费4至10元。学徒期满每月给3至5元,所谓“3年徒弟,4年半作”。学徒工生活十分悲惨。

  手工业,一般实行计日工资。由县国民政府公布下限,1934年(民国23年)县长公布的各类工资标准为:木匠、棕匠、箍桶匠、泥水匠、漆匠每工3角2分;竹工2角;裁缝工2角5分;帮工2角5分。各业工资随市场物价升降而有所调整,一般每日除供应膳食外,3至5斤大米,抗日战争后期,手工业工人工资降至最低,1945年(民国34年)县城一般除供应膳食外,每天只有1至2斤大米。农林业雇佣工工资更低,月薪一般只有4元至6元。

  1927年(民国16年)嵊县建立工会组织,并领导当年开展的说理斗争。1940年(民国29年)东郭及附近各村的雇工罢工,1947年(民国36年)锦源丝厂、开源丝厂工人罢工,逼使资本家、雇主在工资待遇方面作了某些让步,并促使政府按1931年(民国20年)国民政府规定的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施行,即与民生日用必需品有关的各行业工人之工资,由政府邀集各业主雇双方代表协商调整;其他有固定雇主而无行业公会之工人,其工资待遇,由雇主雇员(工)双方协商调整,呈报当地政府备案;无固定雇主之职业工人,其工资由当地政府召集各行业公会代表协商调整。政府虽有规定,但见效甚微。

  三、折实工资制

  其性质仍属雇佣工资制,它是以多种实物(主要是米、谷)数量为折算工资的一种方式。

  1945至1949年(民国34年至38年),职工生活更加艰辛,当时流行一首民谣:“嵩坝争来钞票可买一石米,三界只剩三斗几,到了嵊县勿到一畚箕,还要看侬运气不运气。”物价一日三涨,货币极度贬值。1947年(民国36年),物价上涨1600倍,政府不得不采取以职员月薪标准为基数乘以加成数(月物价涨幅指数)的计算方式发放薪酬。但仍无济于事,物价涨幅一日数涨,甚至到达纸币重量与米的重量相当的地步。1948年(民国37年),县国民政府受形势所逼,不得不规定公务员、职员实行以稻谷(或米)斤数为工资计算单位,县长每月5石稻谷(折600斤大米)、局长3石、一般工作人员(含警士)1石8斗。

  中小学教师也改为实物计发,中学教员每月150至350斤大米。小学教员120至270斤大米;其他雇工和手工业者也按大米价计发工资或直接发杂物,但民营企业主自身难保,实施甚难,职工生活每况愈下。

  四、提成拆账工资制

  提成拆账工资制是劳资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营业所得的一种工资形式。

  饮食服务行业中的浴室、洗染、旅馆、饮食、照相、修理等行业,大多实行提成拆账工资制。

  业主提供流动资金、营业场所、设备、工具及伙食;工人提供技术、劳动力;营业所得按一定比例拆账分配。行业不同,分配比例也不同,如:理发业一般对折分成,饮食业一般四六分成,旅馆业二八分成,小账(小费)归工人,总体上业主得大头,工人得小头。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7年(1949年后比例适时调整并取消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规),后遭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工资制度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7月,党和国家虽对工资方面作了不少整顿和调整,但对旧的工资制度没有根本性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障职工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职工工资采取五项措施,一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工分制;二是对原国民政府人员、公教人员留用的,原职原薪;三是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新建的公营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逐步实行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四是建立新的奖励制度并提高学徒工待遇;五是对实行提成拆账工资制的饮食服务行业的拆账比例进行调整,提高工人所得比例。但公职人员仍施行供给制,部分企业逐步施行薪金制。

  一、供给制

  1949年至1955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对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南下干部、坚持当地斗争的干部及部分新吸收的年轻干部,实行供给制。

  每人每年由政府发给衣、帽、鞋、袜;4至5年一次发给被、蚊帐;每月发给牙刷、牙粉、肥皂、妇女加发卫生纸,同时每月可领取一般津贴费,即购买1斤猪肉、6两黄烟(16两制,下同)之费。

  伙食标准(1950年7月前宁波地区标准,嵊县原属该地区):大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柴草3斤、大米1斤10两;中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5钱、盐6钱、肉2两、柴草6斤、大米1斤10两;小灶:每人每天菜1斤、油5钱、盐6钱、肉6两、柴草6斤、大米1斤10两。

  高级干部享受小灶,中级干部享受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嵊县当时极大多数干部吃大灶,只有极少数干部享受中灶待遇。 住公家宿舍,吃集体伙食,下乡到群众家吃饭,由职工出具证明,群众到当地粮食部门兑粮食,全县有281人享受供给制。

  1950年7月后作了一些调整。1951年1月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对供给制人员一律试行“包干制”。供给制人员除技术津贴、保健费、养老优待金、住房等仍然供给外,其口粮、菜金、燃料、一般津贴、服装费、过节费等个人生活费,按“供给分”发给本人(小包干)。一个“供给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等籼米0.378市斤、豆油(或花生油)0.01875市斤、十二磅白布0.689市尺、中等猪油0.02272市斤、浙盐0.03152市斤、木柴2市斤、中等纸烟0.164包。各灶别包干费标准:每人每天大灶1分,中灶1.43分,小灶1.8分。

  供给制人员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区长级以下老年优待金以外,其余一律包干(大包干)。到1954年底,全县包干制人数为375人。

  对乡干部,1950年6月前参加工作的除衣服、日用品照发外,每人每月80斤大米包干,半脱产的每月补助60斤大米。1950年7月后(含7月)参加工作的,120斤大米包干(不管衣服、日用品)。

  二、薪金制

  1949年至1952年,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私营工商业,中小学教职员工、财税、金融部门留任原职的职工,采用“原职原薪”政策,一般按解放前夕3个月的实际平均折杂计薪,大部分单位以大米斤两为折算单位。

  1949年10月至1952年6月,公营工商企业工人职员实行薪金制,国家统一规定等级薪酬,私营工商企业工人、职员工资,从雇佣工资制向薪金制过渡,在这期间私营企业工人、职员工资一般由业主与员工协商确定。虽仍以业主为主要方,但政府保障工人、职员的协商权利,这是与以前的薪金制最大的不同。

  1952年7月后,党和国家对工资制度作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本文作者:系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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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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