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偶得几十份清代光绪、宣统年间的纳户执照和民国时期的执照(纳户执照和执照,分别是当时的纳户收执或完税凭证)。这里影印的其中一份纳户执照,它书有“绍兴府嵊县正堂 据四十三都 图 庄花户商恭备 光绪拾叁年分 地漕等项下化连闰银除自封投櫃外合行给照收执如有舛错随时禀请更正”等文字。光绪拾叁年(公元1887年),距今已时隔一百二十多年了,要读懂纳户执照也不易。为此,利用暇时查阅了一些资料,并请教一些知者。在此,将有关“名词”作个简释,未必都准确,顺请阅者指教。
“县正堂”,清代对县知事的称呼。
“庄花户”,旧时,庄户指农户。承担为国家纳税的义务,政府统计在册的农户称庄花户。 “地漕”,田赋(田地税)的赋粮,以及赋粮从纳户所在地水运至指定粮仓的费用。田赋虽以粮计,但按例只收银不收粮,且赋粮漕(水运)费照收。
“下化连闰银”,那时,赋粮分夏秋两期征收。夏期称上化或上忙,秋期谓下化或下忙。“闰”其意为“余”,在此,指当年份除上化所纳以外,下化还应纳的粮银。
这样一简释,不用赘述,也就不难读懂纳户执照了。
通过解读纳户执照,确有些感受。比如,旧时有识之士,就懂得以制度来制约腐败现象的滋生。据查到的有关资料,早在元朝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当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主管纠察百官善恶、政事得失的中书省御史台,就呈请:为避免官吏征收赋粮时滋生腐败,建议各路(相当于现在的省),将各户的缴银情况进行统计。“卷内开出花户姓名,钱粮多少”,并“明榜市曹,咸使通知”。即凡承担为国家缴纳贡赋义务的农户,都要统计在册,并予以“明榜”,以利于监督。在现代,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经验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使用人、用钱、用权都有章可循,依靠制度的力量,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又比如,在旧时已有如此规范的征缴赋税制度;在现代,每个公民都要明确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更要牢固树立自觉纳税的观念,并落实于行动。
(本文作者:原嵊州市人大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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