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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县知县严思忠被杀案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马善军 2012年06月07日17:05:30 

  清同治九年(1870)庚午农历二月三十日(公历3月26日),在嵊县发生了一桩惊人的血案,被害者竟是嵊县知县严思忠。

  严思忠,号怀白,一号櫰伯、小秋,江苏丹徒(今镇江市丹徒区)人。清道光壬午年(1826)五月二十日,他出生于丹徒镇郡西门外的一个书香门第,其高祖严玉湘,为太学生,任官候选布政使司理问,例授儒林郎,封朝议大夫;曾祖严士枋亦为太学生,诰赠奉直大夫;祖父严暻公,为附贡生,例授修职郎,议叙县丞,诰赠中宪大夫,授知州衔和盐运使司运同衔,候选按察使司经历,任职山东嘉祥县知县;父亲严沛,为廪贡生,历署江阴县教谕、奉贤县训导、安东县教谕、定边县知县等职,钦加知州衔,母亲茅氏,系出名门望族,知书达理。严思忠的太外祖茅耕亭是乾隆壬辰科进士,先后任职翰林院编修、侍讲学士、詹事府少正詹事、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等,外祖父茅松坪也是正途出身,为嘉庆戊辰科进士,任官内阁中书。因此,严思忠从小就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七八岁时就在秀才李友仁的学馆中启蒙,之后,又先后受教于吴茶卿、吴藉泉、法石台、周廉泉、严锡畴、严铁生等名师,咸丰己未年(1859)参加乡试,考中第一百十八名举人,后任松江府娄县教谕、候选训导。同治七年(1868)十二月至九年(1870)二月出任嵊县知县,并主持编修《嵊县志》。

  严思忠主政嵊县期间,政绩颇著,不料在同治九年(1870)农历二月三十日,其和妾王氏及女儿等人,被一发疯的名为庞押新的剃发匠(浙江天台县人)杀死在官邸,该疯子并携嵊县县印而逃。此事震惊浙江全省,旋即传至朝廷。清廷刑吏两部、浙江巡抚衙门、绍兴府衙尤为慎重,虽案犯当即落网,但案件直至次年农历二月底才算完结。此事,在《大清穆宗毅皇帝(同治)实录》、《清代野记》、《清稗类钞》、《庸庵笔记》、《嵊县志》(民国版)等书籍中均有记载,但遇害时间稍有出入,《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记载为“农历二月三十日”,《清代野记》、《清稗类钞》、《庸庵笔记》等记载为“三月初五日”,而《嵊县志》记载为“二月”。因此,笔者认为《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的记载较为可信。案发后,嵊县县政暂由江苏省吴江县人仲朝桢(号巢民,附贡生,曾任浙江汾水县知县)代理。

  关于严知县被害经过,在《清代野记》、《清稗类钞》中的记载基本相同,且较为详细。张祖翼所著之《清代野记》的“知县被戕”所载全文为:同治九年,两江总督马(新怡)公被刺于金陵。是年三月初五日,先有浙江嵊县知县严君被戕之事。严君名思忠,镇江人,治嵊县颇着政声。有栉工庞姓,设铺县城,而令其子学技于新昌。会清明节,其子由新昌回家,至中途,忽发疯疾。栉工赴乡省墓,俾一徒与疯子居铺中。夜将半,疯子忽放火自焚其屋。邻人奔救,火既灭,而疯子不见。人皆谓其怀惭白遁,末之觅也。是时,嵊县令无公廨,僦民室以居。疯子窃菜刀置之怀,径趋县令公馆。登馆后土山,坏后门以入,馆中人皆不觉,倏入县令正寝。寝室凡七间,皆有帘帷而无门户。县令与一妾居东,县令之女年约二十,与佣媪居西。疯子先遇一媪,斫之,负伤仆地,遂趋县令卧床,遽斫之。其妾闻声呼救,复趋斫之,皆在床呻吟。疯子见床后花裙一条,遂取而自束之,复趋西室,见县令之女,斫之数十下,负重伤未死。仍入东室,斫杀县令。其女闻声匍匐往救,疯子出遇之,复被斫以死。县令与其女皆受七十余刀以死,而面目模糊,不可辨云。疯子取印佩之,开箱取宝银一枚,复出后门而去。天既明,有豆腐店翁方开店门,忽见一人满身血污,腰束花裙,执刀来扑,店翁以门板御之,坠其印及刀于地。疯子挟银而遁,居民拾印与刀来叩县令公馆,则大门犹未启也。既知县令已死,遂报典史,先来相验,发捕役严缉凶手。疯子泅伏水中,执而汛之,若茫然不自知前事者。县令之妾,逾一日而死。置疯子于极典,然终莫解其由来也。或曰:“严君少时,其父为山东博山县令。严君读书学官之魁星阁,阁有三层,严君居中层,其上为人迹所罕到,而严君每若见人凭栏眺望,知为狐也。阴戒其仆踪迹之,知其窟在数里外之古墓中。归而告其母曰:‘某处有狐窟,儿将召猎户歼彼丑类。’其母先一夕梦一老人来见曰:‘吾族与郎君夙无嫌怨,两不相位,郎君居心阴狠,吾旅气数已到,恐遭毒害,然吾公有以报之。’其母既感是梦,乃叱止之曰:‘彼虽异物,然无害于人,何必歼之?敢若此,非吾子也。’严君重违母教,数月末发。厌后技痒不能自己,遣其仆阴购火荮,藏之墓中,乘夜以引线发之。清晨往观,则死狐枕藉穴内。人有知其事者,以为庞疯子之案,老狐为之也。”严君被戕之岁元旦,馆中阶石忽裂为二,血痕殷然。严君白占一课,谓县中当有逆伦重案,亟召其吏役教诫之,俾各慎厥职,而不知其身自当之也。清人薛福成之《庸庵笔记》的“戕官类记”中载“同治庚午,予在扬州,闻丹徒严某官浙江嵊县知县,忽为署中剃发匠所戕,并杀其幼女及女之乳母,取县印出,跳舞狂歌于市,似有神经病者。旋获之,按律治罪……”。

  庞押新作案后,浑身上下血迹斑斑,腰间还系着女人的花裙,一手持刀,一手执印,大摇大摆来到街上。这时天色已明,县城街市的一豆腐坊开店营业,店主见庞押新扑面而来,便用门板御之,他手中的刀子和官印立即掉落地上,他立即拿着银子前逃。县城居民见印信系县衙,随即拾起来到县署,但大门未开,后知知县被害,遂报之典史李承湛(北京大兴县人,字竹君,善诗文,咸丰八年任、同治元年复任)。典史立即派出衙役将庞押新抓捕归案,严加审问,并呈报绍兴府衙、浙江巡抚衙门、刑部、军机处。

  因案件杀官夺印,有谋反之嫌,又是太平军被镇压之后不久,故上至朝廷、下至府县,都较为慎密,浙江巡抚、藩臬两司、绍兴知府都亲自到嵊,监审案犯,但案犯答非所问,时而发疯、时而癫狂,俨然一个疯子,没有审出个所以然,只好暂时关押。后经多方调查取证,也没有查出缘由,且县境也没有发生其他类似情况和波动。因此,认定案犯确系癫狂,杀官夺印,并无目的,只是发疯时之所为。三月中,浙江巡抚杨昌浚(字石泉,湖南湘乡人,诸生,因平太平军之功迁升)遂奏报朝廷,该案为疯人所为,并无意图。而同治皇帝尚有疑虑,难以确信。朱批要求解省严审,查明原因,供出主使,再按律严办。民国《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六)卷百七十九之“同治九年三月下”载:谕内阁、杨昌浚奏知县被戕,并连毙家属,现凶手提省审办一折。据称本年二月三十日,民人庞押新,突入嵊县署内,将署知县严思忠、并其女及妾严王氏砍伤,先后身死。仆妇王氏、李氏亦被砍伤。经该县典史李承湛将凶犯拿获提讯,语言癫狂,有类疯状等语。览奏实勘诧异,所称疯病情形,殊难凭信。着杨昌浚即将该犯提省严审,因何起意戕害,有无别项异端,及挟仇主使之人,务须切实根究,从严惩办,以彰国法。

  巡抚杨昌浚亲自审问,重刑之下,案犯仍是糊里糊涂,答非所问,供词颠三倒四。几个月下来,案情如故,丝毫未有进展。杨昌浚等遂跪奏朝廷,认为嵊县知县被戕一案,犯证确鉴,原审供情均属可信。请照案完法,恭折仰祈。因查无实果,最后将案犯处以极刑了之。朝廷对严思忠之女,旌表为“孝女”,县人立严孝女祠,以记之。

  严思忠被害后,《嵊县志》编修工程便由朱彭年主持修辑。据《古今联语汇选》(四)载:“同治间,嵊县知县严思忠怀白,为一发疯剃发匠所杀,并杀一女一妾。时富阳朱彭年莘潜主《嵊县志》,挽以联云:“如公无恙,携斗酒从之,相与寻鹅史书楼、鹿郎亭埭;怆我此行,掉扁舟归也,忍再读青枫祠记、黄绢碑文。”其中的“相与寻鹅史书楼、鹿郎亭埭”出自侍郎徐树铭(字寿蘅,湖南长沙人)赠严侯之座联,皆为剡中故实。

  严思忠主政嵊县一载有余,颇有政声。其为人慈祥,善理地方,劝课农桑、重视文教、养济幼孤,有功德于民。因太平军攻陷嵊县,邑中文献多遭兵燹,缺失严重,遂与蔡以瑺等倡修《嵊县志》,又聘请富阳县灵峰十庄(今里山镇)举人朱彭年(字莘潜,又字仲铿,同治六年中乡试第一名解元,光绪二年中进士,任知县)协修;又因二戴书院有所毁废,倡议捐资移建;还建立养济院,收容孤幼,加以救养;并加强巡逻治安,县中盗匪匿迹,民安业乐。其在嵊一邑,有所政绩。民国《嵊县志》中专有传记。

  (本文作者:嵊州市谷来镇人,绍兴市乡土文化研究会会员,现任职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主要参考文献:

  1、《清稗类钞》,浙江杭州人、光绪举人徐珂编著。

  2、《庸庵随笔》,江苏无锡人、近代散文家薛福成编著。

  3、《清代野记》,张祖翼编著。

  4、《古今联语汇选》(四),江武进人胡君复编著。

  5、《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民国版)。

  6、《嵊县志》,同治九年版,严思忠、蔡以瑺等主修。

  7、《中国书院学规》,2000年10月,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洪波编著。

  8、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之藏明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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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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