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的参保:乡镇(街道)以户(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幼儿园在册的本市户籍未在乡镇(街道)参保的学生(儿童)以及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2月10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足额缴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筹资标准600元(含财政补贴42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居民医保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