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其报销标准为:市外特约医疗机构报销55%,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报销45%,市内定点市级医疗机构报销75%,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85%。未成年人(学生)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未刷卡报销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凭医疗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