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
(一)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45%;
(二)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7天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1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
(三)每人每年累计净报销限额为600元。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刷卡报销的办法,不凭医疗发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