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霖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清洁、优美的农村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环境卫生,包括镇容村貌、公共场所、农村居民点、公路河道等范围。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建管并举、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甘霖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行政村要按照每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的要求,配齐配强保洁员,对不足500人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至少要配1名保洁员,建立农村保洁员队伍。保洁员必须由热心公益、敬业爱岗、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五条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行政区域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绿化带、路边水沟、池塘等清扫保洁,每天巡回保洁2次以上,保洁时间6小时以上,做到干净整洁,无遗留垃圾;公共厕所每天冲刷2次以上,做到清洁卫生、无蛆、无臭;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理桶内垃圾,并运送到垃圾房或中转点;督促引导农户保持门前屋后卫生,落实“三包”责任制。
第六条 保洁员必须统一服装,安全作业,文明保洁。
第七条 行政村要建立卫生监督员队伍,人员由3—5人组成,其中须有1名村主职干部以上担任卫生监督组长。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负责对保洁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形成台帐,作为兑现报酬奖罚的依据;负责对保洁员的考核;监督引导农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村两委会汇报反映情况,确保长效管理机制顺利运行。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各片、村按照辖地管理原则各自做好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按户集、村收到中转点或垃圾房内,由镇环卫所统一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 省道、县道两侧由镇环卫所负责保洁,乡道按“属地保洁”原则由村负责保洁。长乐江、崇仁江、澄潭江、小乌溪江等河道主要地段由镇环卫所负责打捞,其余江道由村负责清理保洁。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村要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建好封闭式垃圾房、中转点、焚烧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各村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每50户左右配建1座封闭式垃圾收集房,或每15户左右配置1只垃圾收集桶(箱),且分布合理;村可单独建设或与邻村共建垃圾中转点。
第十三条 环卫设施补助标准按《嵊州市“和美越乡”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机制建设
第十四条 垃圾收集处理一般采用“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模式运作;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以一个或几个就近行政村为单元,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的模式运作。
第十五条 建立“二级联查机制”,即镇督查村、村督查户,要有检查台帐,检查结果与奖惩挂钩。健全环境卫生督查—抄告—整改—反馈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行政村要建立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努力达到“四有”要求,即有垃圾处理设施、有专人管理、有经费保障、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要制订落实卫生公约、保洁员职责、卫生监督员职责、门前“三包”责任四项制度,加强规范化长效管理。“四项制度”及保洁员、监督员姓名、照片、责任区域须在村宣传窗中予以公示。
第六章 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保持农村庭院环境卫生,包括房前屋后无柴草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垃圾乱丢乱弃等现象;集镇区、超市、小店和农贸市场无乱摆摊点和占道堆放等现象;行政村区域内无积存垃圾、卫生死角。
第十九条 省道、县道及通村干道和村内道路道路两侧可视范围无暴露垃圾。
第二十条 河道、沟渠、路边水沟、池塘无淤积物、漂浮物,实现底清、面洁、岸净。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对象:各行政村、保洁员。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形式:镇分管领导组织清洁办、片、村干部每季度对行政村开展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按甘霖镇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考核评分表设置的内容进行考评;镇清洁办不定期对各村卫生状况进行暗访,暗访以通报形式(附照片)通知村,要求在一周内整改,如到期仍未整改完成的则每项扣行政村1分,结果计入季度考核评分。对保洁员由镇清洁办、片联系村干部、村监督员每半年开展一次测评,测评以抽取30-50人村民参加评议活动,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保洁员予以提出整改措施与要求,并扣除考核分10分,年度再次考核不满意的要求解除劳务承包关系,并扣除考核分10分。各工作片分管领导组织人员每月对所属行政村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各行政村监督员要每月对农户开展一次督查。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举报热线(清洁办:83668381)和意见箱(设镇宣传栏),举报情况属实的,考核计分视同暗访。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后,考核结果以简报形式发各村。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综合评价得分计入年度镇党委、政府对各村主职干部、联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洁员考核奖:年度综合评价得分为4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考核奖100%发放;80分—90分(含80分)为合格,考核奖90%发放;70分—8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奖70%发放;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奖50%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高低,对排名前几位的村为年度工作考核先进单位,由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末位的村,要求主职领导在有关会议作表态发言;对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末位的村,对主职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开展“优秀保洁员”评比。根据镇对村、村对保洁员的综合考核成绩和推荐情况,确定“优秀保洁员”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卫生、新农村、农业的副镇长为副组长的“清洁家园·美化甘霖”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清洁办”,设在镇环卫所)。
第三十条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所辖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村要按照统一要求,制定本村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办法;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设施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健全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镇清洁办公室为全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政策制定、推进村庄道路和环卫设施建设、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镇清洁办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