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面临着百废待兴的艰巨任务,然而,为使广大妇女尽快摆脱封建礼教的羁绊,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封建的包办强迫、买卖婚姻、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制度,建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彻底解放妇女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武器。1950年至1953年,中共嵊县县委领导各级政府、群众组织广泛开展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对破除封建残余思想和推动全县妇女的解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
解放前,以强迫包办、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嵊县占主导地位,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等现象也普遍存在。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包办或强迫,有的抱童养媳(小孩没长大就订婚),有的娶等郎媳(12岁男孩娶18岁闺女),有的甚至典租妻等等。据甘霖区东陈乡的统计,《婚姻法》颁布前,全乡1012户中有322个童养媳,其中有两户三代都是童养媳,个别户还养了两个童养媳。广大妇女在强迫包办、男尊女卑婚姻制度的枷锁下,跳不出封建圈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中得不到平等待遇,到处受着男权的支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婚后不论满意不满意,都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异,甚至丈夫死了也不能再嫁,而男子却不但可以再娶,还可以借故“休妻”。据统计,临城区小砩乡全乡1051对夫妻中,属买卖婚姻的627对、童养媳的132对、典妻的18对、抢亲的5对。有的妇女还遭受丈夫、公婆的虐待残害,却不知道怎样拯救自己,只好听天由命,痛苦终身,甚至被迫走上绝路。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并于5月1日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妇女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它的颁布,是中国人民在取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一场大革命,对广大妇女来说更是一次翻身作主人的革命。
《婚姻法》颁布后,中共嵊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在全县城乡开始宣传《婚姻法》活动,号召全县干部学习《婚姻法》,批判婚姻问题上的陋习旧俗。各级妇女组织以贯彻《婚姻法》为己任,发动妇女群众学习宣传《婚姻法》,并协助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结合各种工作,解决妇女所提出的婚姻问题。县人民法院也取得各部门的协助,供给各地宣传《婚姻法》的材料,解答群众所提出的法律疑问,并主动争取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各界人士也在群众中积极宣传《婚姻法》。1950年11月,随着《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婚姻登记机关注意事项》的出台,全县范围内施行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12月起,全县土地改革工作在胜利、沙园两乡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在土地改革等运动中贯彻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实质,发动群众控诉恶霸地主压迫、虐待妇女的罪行,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1年5月23日至26日召开的嵊县第一次妇女代表会议,以贯彻男女齐发动方针、动员妇女参加生产、保卫胜利果实、争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主要议题。会议专门听取了《婚姻法》的报告,并通过总结身边的婚姻典型事例教育妇女群众,还依据《婚姻法》解答了代表所提出的实际婚姻问题。据1951年5月不完全统计,全县登记结婚的556对、离婚的525对、调解和好的230对、和睦家庭7177个。崇仁镇一对恋人在3月8日上午结婚,下午就下地劳动,用实际行动庆祝三八节。上东区许宅乡有对50多岁的男女,拄着拐杖到区里登记结婚。后山乡有名妇女工作很积极,因参加政治活动遭其夫其婆百般阻止,毅然提出离婚。
全县结合三大运动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的觉悟,勇敢地展开激烈的反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无情的揭发了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婚姻案件急速增多。据县人民法院统计,1950年7月,全县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33﹪。1951年7月占到了71﹪,10月份90件民事案件中系离婚案件75件,占比上升到83.3﹪。离婚案件中90﹪以上是由女方提出,且以强迫买卖婚姻、童养媳家庭虐待等居多。另据102个乡统计,至1951年10月,离婚的330对,调解和好的63对;通过土改发证,解除了受虐待童养媳的婚约,回娘家的169人;解除了包办买卖婚约296件;动员了23个尼姑回家分田,其中15个找到对象结了婚;动员并帮助208个寡妇得到改嫁自由。典妻、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重婚等恶习逐渐减少,虐待打骂老婆的风气在人民的舆论威力下逐渐消失,新的家庭关系、社会生活、道德观念逐渐形成,婚姻自由、新式结婚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新风尚在各乡不断涌现。据102个乡统计,自由恋爱订婚224对,执行婚姻登记检查身体的295对,新式结婚的179对。旧观念逐渐改变,找对象由过去主要看家庭条件转变为以劳动好、思想进步为主,提高了青年男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雅秀乡傅全老因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粮食产量跃居全乡第一。
二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0月,浙江省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实行婚姻法的报告》,通过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决议》。同月,省委转发省妇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展开一次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运动是完全必要的。”省妇联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告全省妇女同胞书》,号召妇女拿起《婚姻法》武器,同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11月,省政府组织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12月,省委成立《婚姻法》宣传委员会,结合检查作进一步宣传。县委遵照上级指示精神,成立《婚姻法》宣传委员会。并要求各区乡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县委培训干部,组成工作队进村入户,同时宣传《土改法》和《婚姻法》。
1951年12月21日召开的县一届二次妇女代表会议,听取了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代表贯彻《婚姻法》的报告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典型事迹介绍,提出了贯彻《婚姻法》是一场激烈的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动员妇女争做执行《婚姻法》的模范,坚定了广大妇女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信心和决心。
但是,由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一个长期艰巨的思想教育、思想斗争的过程,一些干部存在着封建残余思想,在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中的做法,或多或少地带有“左”或右的思想作风,直接或间接的包庇封建制度,迁就落后群众。有的采取了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对学习《婚姻法》不够重视,觉得《婚姻法》“一看就懂,没什么学头,化时间学习是浪费时间”、“本单位没有问题,开展运动是小题大做”;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性质、方针、目的和要求认识不足,在具体宣传中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南山区一名妇女,遭公公强奸还被村里斗争,服农药自杀(被救回)。上东区一名女团员要离婚,被开除团籍,母亲也被要挟,被迫服药自杀(被救回)。有的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对妇女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对《婚姻法》要“保守秘密”不敢宣传,对婚姻案件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以“强迫调解”或“教育改造”。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绑,认为是“非法”的。城东区的徐金灿(被处死刑)活活地勒死了老婆,东陈乡的张德明(被判刑)因牛跑了把老婆活活打死,浦桥乡的魏小花虐死3岁的童养媳,北山区有名17岁的童养媳每天看牛(4头)羊(24只)、砍柴(3担)、烧饭还经常被打骂。上东区有名妇女要离婚,干部不给路条,夜里跑到山上过夜,天亮后到区里离婚。县人民法院在清理案件中,发现一名寡妇(公公想把她卖换6000斤米来还账)有个恋人,经常在一起,被民众捉奸达14次之多。有的把《婚姻法》理解为“离婚法”、“妇女法”,保护妇女利益太多,对男人不利。白鹤乡有名干部认为,宣传《婚姻法》后妇女都压迫不了,今后工作就没有办法开展。有的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存在着推诿、拖拉的官僚主义作风,对妇女受残酷压迫以及侵犯人身自由等不可容忍的现象,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长乐区大昆乡小昆村有名干部看见被迫妇女上吊时,不但不营救,反说死一个、十个、百个都没关系。
同时还由于有的区乡没有将贯彻《婚姻法》当作救人的重大事情,全县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程度极不平衡,各种不合理的婚姻现象在某些地区仍严重存在,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仍有发生,限制妇女参加政治活动、生产劳动,虐待打骂妇女,甚至因家庭虐待或婚姻被干涉自杀、被杀的悲惨事件仍有发生。据妇联1951年10月不完全统计,全县被杀或自杀妇女68名,其中被杀致死12名、自杀已死21名(仅甘霖区就有8名)、自杀救活35名(南山区在土改发证当月自杀救活8名);虐杀婴儿162名,女婴占81%;因婚姻问题被斗争的妇女60名;青年男女婚姻被干涉的33对;寡妇改嫁被阻止的20名。针对这些情况,嵊县一届二次妇女代表会议提出:“妇联应对妇女的生命负起最大的责任,对为争取自由而斗争的妇女要敢于领导,要支持和帮助他们克服多种困难。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这年12月至次年三八节期间,县人民法院、宣传部、妇联、文教科、文化馆等单位联合举办图片展览,加大了宣传力度。
1952年起,县委组织力量配合中心工作为在全县范围展开一次宣传《婚姻法》运动作准备,开展《婚姻法》运动执行情况检查运动,重点检查婚姻案件是否及时处理,处理的是否恰当。通过检查,一是改进了审判制度与工作作风。县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地处理婚姻案件,改变以往在机关坐等申诉、坐堂问案为巡回就地审案,还邀请妇联干部陪审,为妇女群众撑腰。二是建立并健全了调解机构,增强政法干部的办案能力。区级由专职人员负责调解处理婚姻案件,乡级建立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婚姻问题。据县人民法院1952年6月至9月的统计,共有婚姻案件661件,圆满解决的599件,正在着手解决的62件。婚姻自由和自主的气氛越来越浓厚,且崇尚新的结婚方式。据各区的统计,1952年1月至9月结婚的2690对,其中集体结婚180对、一般结婚2151对、尼姑结婚12对、寡妇改嫁337对、复婚10对;离婚的684对,其中童养媳146对、受虐待87对、重婚纳妾85对、疾病20对、典租妻22对、感情不合314对、久无音信的10对。
三
1953年1月,在省委扩大会议上,省妇联作《关于如何做好婚姻法宣传月准备工作》的专题发言。省委下达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出“贯彻婚姻法是人民内部的事情,主要是解决群众中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旧婚姻制度与旧礼教观念,如轻视妇女劳动,漠视妇女政治权利,三从四德,重男轻女等封建道德观念。”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贯彻《婚姻法》作为3月份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要表扬一批和睦的、民主的、团结的、生产积极的新型家庭,树立旗帜;在民主建政中做到男女政治权利平等,在互助合作组织中做到男女同工同酬;彻底制止虐杀妇女和因婚姻不自由而死人的现象,必须纠正乡村干部中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中共嵊县县委立即行动起来,于2月28日成立嵊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确定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全县掀起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
县委立即行动学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开展《婚姻法》运动月问题,先后于2月中旬、2月底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计划,认真训练了干部,抽调了大批有宣传能力的干部组成报告团,向全县群众作普遍宣传。运动一开始,召开了党的宣传员代表、调解委员代表、妇女代表等代表会议进行训练。在3月下旬召开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作《婚姻法》的专题报告,通过了关于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决议。在运动后期县委又专门研究了转入经常化的问题。
认真组织干部学习,训练干部,解决干部思想,提高干部对贯彻《婚姻法》的认识。全县879名县、区、乡干部进行集中学习,占全县总干部1190名的74﹪。组织干部学习是分县级机关、区乡干部进行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措施。县级机关干部于3月初就开始,3月2日集中召开党、政、法、群等县级机关单位300余人参加的干部大会,贯彻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精神。3月3日至5日,集中学习中央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并开展检查。此后,经过自学、小组讨论、检查、测验及收听广播报告,历时14个早上结束。其中财经企业等机关只进行了学习、座谈,未作检查。区乡干部的学习是结合春耕生产采取集中到县学习和以区为单位组织学习两种方式进行的。3月11日至15日,县委召开以生产和贯彻《婚姻法》为中心议题的区(除区长、文书、会计)乡(留下一半乡干)干部扩大会议,听取了关于《婚姻法》的报告,学习了有关《婚姻法》的文件,检查总结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以区为单位组织的学习,按听取报告、自学、测验、检查进行。据9个区统计,参加《婚姻法》基本精神测验的188人中,全答对的53人、不全对的123人、全错的11人。长乐区有个组共11人,学习了《婚姻法》的只有2人(需作重点宣传的文教干部兼民政助理、文书),另2人偷偷看了一下。检查中暴露了区乡干部存在包办强迫、阻止和干涉婚姻自由,侵犯妇女合法利益等以及对待婚姻问题上的官僚作风。有些干部对待妇女的离婚要求,或威胁或说其作风不好开斗争会或开除其会籍进行强迫管制。城东区一对夫妻因闹离婚被乡长关了一夜。甘霖区有的乡检讨出强迫离婚3人,并对要求离婚的妇女开斗争会。全县干部通过学习和检查,基本上明确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目的、要求、性质、方法和政策,领会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初步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的思想界限,有力地批判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在思想上克服了“四怕”(怕宣传错要负责、怕宣传后被群众讥笑、怕宣传了闹离婚、怕宣传后问题答复不了)、“三不愿”(不愿意过问、不愿意看见、政策不懂不愿意宣传)、“四强调”(强调没有能力不宣传、强调没有时间不宣传、强调不是中心工作不宣传、强调难宣传而不宣传),在处理群众的婚姻问题上改变了“推”、“拖”、“转”的做法。
组织报告团深入乡村结合春耕生产宣传《婚姻法》。3月上旬,县委抽调5名县区报告员、31名县区机关干部、18名优秀乡干部组成报告团,按4组分片深入乡村,结合春耕生产宣传《婚姻法》。全县10个区培训了以党的宣传员为骨干的宣传积极分子5300多人;召开基层干部会议183次,受到教育的党团员、党的宣传员、村干部、妇女代表、互助组长等基层干部14086人;召开群众大会6251次,直接听到报告的18861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儿童不统计在内)。报告团随带幻灯、图片和文艺宣传队等,深入各乡村开展形象的宣传教育,所到之处,很受群众欢迎,称《婚姻法》为“团结法”、“良缘法”、“救命法”。通过宣传,改变了贯彻实施《婚姻法》中的“误解”、“怀疑”、“急躁”等情况,改善夫妻关系147对,促进家庭团结160户。部分区乡结合整顿,提高了当地的宣传工具和宣传组织,创造了一些经常贯彻《婚姻法》的经验,处理了部分婚姻案件,北山、长乐、上东区共处理了婚姻案件58件。此外,城镇、工厂等单位也组织人员进行听报告和发动当地宣传力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元丝厂、锦源丝厂、三界茶厂的925名工人全部直接听取了《婚姻法》的报告。城关镇发动151名党的宣传员、706名非党宣传员,组织了8个宣传小组,通过黑板报、广播、读报组、剧团、各种系统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80﹪的居民受到了教育;6个剧团演出有关婚姻法的节目17天,6000多人受到剧团教育。配合报告团报告,积极动员群众听报告,浦口乡下岭村共223人,除卧病4人和做保卫3人外216人到场听报告。报告团化40多天时间完成全县105个乡(镇)的报告宣传任务。
整个宣传月活动至4月下旬结束,基本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摧毁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有力地支持了广大人民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和改善家庭关系的合理要求。
贯彻《婚姻法》不单是妇女问题,而是社会制度的一项改革,是解放妇女生产力的问题。为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善始善终,县委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生产认真总结,使运动转入经常化。县以报告团为主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明确问题、研究经常贯彻的办法。区主要结合生产总结,表扬积极的区乡干部,指出问题,提出经常贯彻的意见。乡村不单独召开会议进行总结,通过布置检查生产的会议结合进行。根据各乡贯彻发展的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第一类型乡(32个)提前总结转入经常,第二类型乡(57个)巩固成绩转入经常,第三类型乡(14个)结合生产补课教育后总结运动转入经常。县委把贯彻《婚姻法》列为今后布置、总结、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继续结合各种会议宣传贯彻《婚姻法》。提出干部是贯彻《婚姻法》经常化的首要关键,把《婚姻法》作为干部经常学习的内容之一,提高干部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能力,经常表扬执行得好的干部、互助组和群众,反对推、拖、转不负责任的作风。法院、妇联等部门参与婚姻问题的管理工作,了解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处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为一个经常的领导机构。
通过《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全县妇女初步摆脱了封建婚姻的桎梏,走上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新生活道路,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各项政治运动和生产劳动,推动了妇女的解放,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在政治上,至1951年5月19306名妇女参加农会、9860名参加民兵,3708名参加人代会、803名参加农代会,有的甚至担任了互助组组长,崇仁区有12个妇女当了互助组组长,580个妇女当了互助组副组长。乡行政女委员360人(其中女乡长12人),村行政委员中有女委员1299人。1952年又有19个妇女积极分子被提拔当了副乡长,7个副乡长、妇女积极分子被提拔当了区干部,16个女工被提拔为干部,1个被提拔为副厂长。在经济上,妇女有了财产权,土改中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在互助组中与男人同工同酬。广大妇女参加生产,积极学习技术。仅1951年上半年,619名妇女学习耕田、2813名学习耙田、1825名学习插秧、13294名学会车水、42574名参加兴修水利工程。不少妇女还参加除虫工作,以及采桑、养蚕、做草鞋、打扇子等副业生产。1952年,仅长乐、甘霖、崇仁3个区就有26261名妇女参加治水运动;在防洪中三界区长桥乡一名妇女用自己的身体挡住冲向缺口的洪流,保下80亩水稻不受损失;城关镇的妇女组织起来到乡下帮助农民车水、割麦等。广大妇女在经济上翻身的同时,还迫切要求文化上的提高,积极参加冬学、民校、识字班、读报组等学习组织。据1951年不完全统计,全县有25019人参加业余学校,妇女担任教师的有281人;进职工业余学校的有570人,女教师31人;参加速成识字班有961人,女教师332人。至1952年,全县参加冬学、民校、识字班、读报组的妇女近4万人。通过学习,许多妇女尝到了甜头,参加文化学习的热情越来越高。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响应党中央“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妇女积极参加游行示威,签订爱国公约和签名以及反对美帝重新武装日本的投票。在青年参军和学生参干运动中,出现了无数母亲送儿子、妻子送丈夫的动人事例,城东区四维乡一名妇女先后送3个儿子参军。全县妇女和男人并肩劳动,在剿匪反霸、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民主建政等运动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极大贡献。但是,统治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不是一潮一夕就能完成的,《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也不可能通过集中力量搞一段时间就能完成。1953年后,县委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常抓不懈,为彻底肃清摧毁封建残余不断努力,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风尚逐步得到确立和巩固。
注:本文根据市档案馆现存1950年至1953年县委、县妇联的档案资料整理。
(本文整理者:系中共嵊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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