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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与浙江禁烟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马大成 2013年09月13日14:39:18 

 

  马寅初的禁烟思想

  马寅初不顾一切地反对财政部鸦片包商,将财政部寄希望于鸦片来筹措军费的计划搅黄了。其实,他反对的不仅是鸦片包商办法,而是国民政府的整个禁烟政策。他不惜得罪中央,“虽斧钺加身毫无顾忌”地冲在前面,源自于他的禁烟思想,源自于一个知识分子对民族、对社会的责任感,源自于一位科学家对禁烟政策的理性考量。梳理马寅初的禁烟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张设立专门禁烟机构。他说:“按学理,禁烟系内政部之责任。中央政府诚有禁绝鸦片之决心,如设一监察委员会,聘任德学兼备,群众素所景仰之人才,若蔡元培先生,若吴稚晖先生,若张静江先生,若张之江先生等等,出任指导,筹划进行。吾国不少主持正义之人,当群起尽出而为助,则禁烟前途,大可有为。否则政府、商人与夫禁烟官吏群趋于利,恐首当其冲之各地警察(稽查缉私烟土在在须依恃警察),亦将乘机而步其后尘,警察不良,民政势必随之而腐败,人民将愈无噍类矣。故禁烟以筹款为目的,财政必无整顿之一日,财政不能整顿,民政亦随之而腐败,此乃必然之结果。”

  他在1927年12月28日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62次会议上提出浙江先行设立专门禁烟机关,并提出改县长负责禁烟为特派员负责禁烟,使县长不致首挡其冲,因为县长与地方乡绅及势力关系密切;并提议聘高等法院院长殷汝熊,推事宋延华为禁烟监察委员会法律顾问,以依法禁烟,获得与会委员一致赞同。

  2、主张于法院设立独立禁烟法庭,废止禁烟缉私队,责成警察完全负责办理,以保持司法独立。财政部原定禁烟章程,于禁烟局中设法庭,设执法主任一人,执法官一或二人;并附设拘留所、护缉队。马寅初指出,现行禁烟政策有行政、司法混合之弊,揭示“禁烟局系一种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得委任执法官,自行判决,且自设拘留所,自由用刑,不特与行政制度不相容,且与司法系统相冲突。不特此也,于执法官、拘留所之外,又设护缉队之权,不啻将禁烟局化为鸦片政府矣。”

  3、主张对种、制、运、售鸦片,与吸食鸦片分别施禁方法,认为这是“禁烟行政第一应该注意的事”,反对限点、限量、限利、限期的有限禁烟政策。认为禁烟是“解除民众痛苦的接济事业,禁戒吸用和禁止种售运烟,完全须用两副眼光对待”。提出设立戒烟院所,以安全地将吸烟者的烟瘾戒去,对贫弱者要免费帮助戒烟。并提出,戒烟是长期的事,要加强宣传,让人们了解烟毒对身体的危害,唤起全社会禁烟。

  4、主张实行长官考核问责制,“对官吏吸食鸦片的应一律免职,至禁绝期满后,刑罚应该加重。”

  浙江省政府实行禁烟特派员制后,有人举报宁波首任禁烟特派员卢逢泰赴任时在列车上炫耀禁烟特派员身份并招摇撞骗,马寅初亲往调查证实后,在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75次会议上报告,会议当即将卢逢泰撤职处分。

  5、主张禁烟应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指出,“法禁而无民众之监视,其力甚薄也。”指出,“法律准许鸦片营业,或对鸦片之恶势力表示降服者,均为民意之公敌”。

  中央禁烟委员会成立后,马寅初提出对海军总司令兼福建省省长杨树庄、内政部次长赵丕廉、三十九军军长陈调元吸烟进行调查。

  6、主张国际间合作。因鸦片和麻醉毒品是被输入品,要国际交涉杜绝来源。

  寄希望于军事统帅

  中央禁烟委员会成立后,颁布之禁烟条例不可谓不严厉,然而因为军阀割据,中央法令无法贯彻,以致法禁愈严,蒙蔽愈深,禁烟委员、稽察员受贿赂者、营私者有之,监警擅罚不报者有之。马寅初感叹:“迄今数载,尚未见效,良以寰宇未臻统一,军阀割据,法令不能贯彻。日言禁烟,而烟氛增盛;侈言拒毒,而烟毒蔓延。”1933年1月31日,马寅初在立法、行政两院联席会议上,要求严惩破坏禁烟法令的不良军人。指出,“今日之种烟运烟,往往与不肖军人不无关系,尤非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直接负责全国之禁烟禁毒,不足以肃清烟、毒。”在法律无法贯彻的情况下,马寅初将禁烟希望转寄于军事统帅蒋介石。

  1935年1月,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由政府颁令申明禁烟事宜,授权军事委员会办理。同年5月,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颁布禁烟法令,以军法程序审理。6月3日,马寅初在中央广播电台兴奋地播讲:“行见十数年来余所努力主张之禁烟运动、禁毒运动,将由全国最高军事领袖之势力,以一贯有效之步骤实现之矣。此诚我国禁毒前途至可乐观之大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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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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