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二)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划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三)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填写好经营加工单位(个人)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签署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和政府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批。
(五)经批准设定的木材(毛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要建立好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定期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的检查,搞好年度报表。
(六)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即有效期为一年,对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对未经林业局批准设立的木材(毛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或未按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