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二)提供资料:
1、符合嵊州市野生动物狩猎规划。
2、所在村、乡(镇)、街道办同意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