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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嵊州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程序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钱磊 2013年09月29日 

(一)审批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提供资料:

1、提供驯养繁殖申请表。

2、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4、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5、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6、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权限:

1、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

2、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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