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提供资料:
1、提供驯养繁殖申请表。
2、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4、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5、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6、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权限:
1、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
2、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