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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嵊州市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钱磊 2013年09月29日 

一、审核、审批林地依据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审核、审批林地的类型

(一)长期征、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三、审核、审批林地的权限

(一)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审核、审批上报材料

(一)长期征、占用林地提供材料

(1)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2)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未发山林权属证的须有市政府证明。

(4)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取址意见书。

(5)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与被征、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

(7)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包括:项目土地予审意见,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

(8)建设用地红线图。

(二)临时和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的提供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2)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5)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6)与被征、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证明。

(7)提供占用林地范围红线图。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报省市审批的材料一式四份,报县市的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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