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办法与流程
1.普通门诊:在嵊州市内就医——>使用社保卡直接刷卡报销,不凭医疗费发票报销。在嵊州市外就医不作报销。
2.特殊病种门诊:在绍兴市内就医的,就医和结算时出示特殊病种门诊核准单——>直接刷卡报销。绍兴市外就医的,需要开具转院建议书,现金垫付后到市社保局报销。
3.绍兴市内医院住院:直接刷卡报销。
4.绍兴市外医院住院:本市市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填写转院建议书,医院盖章同意——>现金支付住院费用——>到市社保局办理报销(报销时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转院建议书、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血液化验单等)。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绍兴市外,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外地居住证明(外地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报销时需提供急诊依据(急诊病历、急诊证明等)。
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
2014年度的绍兴市外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迟在2015年6月30日前到市社保局办理报销,超过截止日期不予报销。
定点、特约医疗机构和非特约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指绍兴市内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签订服务协议的绍兴市内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乡镇卫生院和下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2.特约医疗机构(省内23家、省外5家)
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浙江武警总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浙江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广兴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宁波市肝病医院、金华艾克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3.非特约医疗机构。指未经绍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约的全国各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如果先在市社保局报销,市社保局在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的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如果先在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在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的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并附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单,否则不予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与保险公司合计报销金额不超过政策范围内费用。
政策范围内费用或合规医疗费用的概念
政策范围内费用或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等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