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本市居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申办资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以及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等。
3、办理流程:当事人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村)初审、公示→街道审核→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