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以下“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⑴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⑵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⑶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⑷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⑸丧失行为能力的。并明确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