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2月14日全市村级组织换届以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⑴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⑵村干部任期考评不称职的;
⑶有赌博、偷盗、嫖娼、吸毒、打架闹事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⑷经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及相关执法主体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发出书面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内不主动拆除的;
⑸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⑹组织煽动或带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