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